》》》天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1、参保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2、2015年1月1日起,距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应自2015年起逐年缴费。达到领取年龄时应按照缴费满15年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市财政对应本人所选缴费档次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缴费补贴。未逐年缴费或中断缴费,达到领取年龄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养老保险费的,其未缴费或中断缴费的年度市财政不给予缴费补贴。
3、2015年1月1日起,距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超过15年的人员,应按年缴费,市财政对应本人所选缴费档次给予缴费补贴。达到领取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应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养老保险费,其补足的年限市财政不给予缴费补贴。
4、参保人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村(居)民委员会应对参保人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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