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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职工在工作中受伤,单位是否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来源:星星旅游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在工作中受伤,单位是否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该问题要分两种情况讨论: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已经领取退休金的职工因工负伤,单位无须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已经领取退休金的职工因工负伤,应按照劳务关系处理,不适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调整。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与职工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要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住但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承担社保赔付之外的工伤保险责任。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职工因工负伤,用人单位是否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分歧。

一:用人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1、根据《国务成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并未规定农民及私营企业的工人的退休年龄,即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却仍然从事劳动的人员,法律并不禁止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2、农业户口人员领取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在保障对象、保障强度,缴费标准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其仅仅是对农村基本生活的补充性保障,而非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界定应以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为界限,享受的就是劳务关系,没享受的就是劳动关系。

二:用人单位无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根据“劳的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劳动者在达到注是退休年龄时,其劳动合同自动终止,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合法的主体资格。因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只存在劳务关系,此种情况下,如用人单位无过错,就不用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所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在工作中受伤,用人单位是否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具体分析,而不能够一概而论。在前述第二种情形下,即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认定,广东省司法实践更倾向于劳务关系,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调整。但若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职工仍可请求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只是不包括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因此,对于前述这种情况的职工在工作中发生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目前实践中仍无统一做法。

最后:

1、用人单位在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的员工之前,应做好职工个人基本信息调查,对其身体素质、工作技能、是否已办理退休手续或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情况须进行全面审核,尽量减少发生人身意外和患病的风险。

2、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及招聘岗位需求,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明确约定双方是劳务关系,并对劳务报酬、工作时间、工作职责等内容作出明确约定。

3、用人单位要避免安排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员工做高强度、高压力工作。由于年龄、精力上的原因,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员工可能难以从事高强度、高压力的工作,工作时间也相对较短,很难根据企业的要求或临时性的工作要求,做经常性的加班、出差等工作。

4、考虑到聘用退休人员的用工风险较高,建议用人单位购买雇主险和重大疾病险。在雇主责任险中,人身损害赔偿的受益人是单位,雇主是可以在赔偿额度内减轻或免除其赔偿责任。重大疾病险可在职工出现重大疾病的情况下,弥补雇主险的不足,减轻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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