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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起诉状、答辩状

来源:星星旅游
第1种观点: 答辩状答辩人:姓名,性别,民族,xxxx年x月x日生,现住XXXXXX,联系电话XXXXXX。被答辩人: 姓名,性别,民族,xxxx年x月x日生,现住XXXXXX,联系电话XXXXXX。日期,被答辩人xx向贵院提交了一份《民事起诉状》,要求答辩人和被告xxx返还借款66.7万元,答辩人收到贵院送达后,认为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根本不能成立,其理由如下:一、……二、……三、……综上,……此致.xxx人民答辩人:xxx x年x月x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审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原告不写答辩状,应当是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起诉状提出的答辩文书。答辩状的写作格式:1、标题。2、答辩人的基本情况。3、写明答辩事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审理。

第3种观点: 答辩人:张____,男,汉族,19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____市____区____路____号____栋1单元1号。 被答辩人:张______,男,汉族,19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____市____区____路____号____栋3单元7号。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供合议庭参考。一、关于本案所欠利息的性质 本案被答辩人所诉求的欠款,实际上是答辩人因借款产生的利息,这个事实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已认可。从法律层面分析,该欠条所拖欠的利息属欠款而非借款。借款是因双方基于借款合同及借款事实而产生的债务,而本案答辩人已偿还被答辩人的借款本金,因该借款本金所产生的利息属于新产生的债务,该债务应属于欠款而非借款。二、被答辩人对拖欠的利息计算复利,违反法律规定,对该复利应不予支持。 答辩人已偿还被答辨认的借款本金,对于因该本金约定的利息而出具的欠条,被答辩人不应再计算复利。《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民法通则意见》第____5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被答辩人计算复利的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对此复利不应保护。三、被答辩人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由于该利息属欠款,未约定还款期限欠款的诉讼时效是两年。本案,在答辩人向被答辩人出具欠条时,被答辩人就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债权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应当从答辩人出具欠条时开始计算。从xxx年元月22日答辩人出具欠条至20____年4月26日被答辨认起诉时,已超出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被答辩人已丧失胜诉权。四、被答辩人所持的“壹万捌仟贰佰元”欠条系其涂改添加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答辩人向被答辩人出具的是“壹万陆仟贰佰元”的欠条而非“壹万捌仟贰佰元”的欠条。被答辩人所持的“壹万捌仟贰佰元”的欠条系其私自添加后形成的,不是答辩人的笔迹。根据法律规定,涂改后的证据不具备证据“真实性”的特性,故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综上,请求查明事实,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市____区人民 答辩人:________ 二〇____年____月____日【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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