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出口贸易融资方式1、出口押汇业务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在货物装运后,将全套货运单据质押给所在地银行,该行扣除利息及有关费用后,将货款预先支付给受益人,而后向开证行索偿以收回货款的一种贸易融资业务。2、打包放款是指出口商收到进口商所在地银行开立的未议付的有效信用证后,以信用证正本向银行申请,从而取得信用证项下出口商品生产﹑采购﹑装运所需的短期人民币周转资金融通。3、外汇票据贴现是指银行在外汇票据到期前,从票面金额中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支付给外汇票据持票人。贸易融资的表现方式(一)进口押汇。是指开证行在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审单无误后,根据其与开证申请人签订的《进口押汇协议》和开证申请人提交的信托收据,先行对外付款并放单。开证申请人凭单提货并在市场销售后,将押汇本息归还给开证行。(二)限额内透支。是指银行根据客户的资信情况和抵(质)押、担保情况,为客户在其银行往来帐户上核定一个透支额度,允许客户根据资金需求在限额内透支,并可以用正常经营中的销售收入自动冲减透支余额。(三)进口代付。是指开证行根据与国外银行(多为其海外分支机构)签订的融资协议,在开立信用证前与开证申请人签订《进口信用证项下代付协议》,到单位凭开证申请人提交的《信托收据》放单,电告国外银行付款。开证申请人在代付到期日支付代付的本息。(四)假远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开立的规定汇票为远期,开证/付款行即期付款,且贴现费用由开证申请人负担的融资方式。(五)出口托收押汇。是指采用托收结算方式的出口商在提交单据后,委托银行代向进口商收取款项的同时,要求托收行先预支部分或全部货款,待托收款项收妥后归还银行垫款的融资方式。(六)出口保理押汇。是指出口商在获得进口保理商信用额度后,发货并将及相关单据提交出口保理商(银行)代其收款时,银行以预付款方式为其提供不超过80%金额的融资方式。(七)进口托收押汇。是指代收行在收到出口商通过托收行寄来的全套托收单据后,根据进口商提交的押汇申请、信托收据以及代收行与进口商签订的《进口托收押汇协议》,先行对外支付并放单,进口商凭单提货,用销售后的货款归还给代收行押汇本息。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打包放款;二、票据贴现;三、出口押汇;四、福费廷。法律依据:《贷款通则》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10年,超过10年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
第1种观点: 一、出口贸易融资方式1、出口押汇业务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在货物装运后,将全套货运单据质押给所在地银行,该行扣除利息及有关费用后,将货款预先支付给受益人,而后向开证行索偿以收回货款的一种贸易融资业务。2、打包放款是指出口商收到进口商所在地银行开立的未议付的有效信用证后,以信用证正本向银行申请,从而取得信用证项下出口商品生产采购装运所需的短期人民币周转资金融通。3、外汇票据贴现是指银行在外汇票据到期前,从票面金额中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支付给外汇票据持票人。二、贸易融资的表现方式(一)进口押汇。是指开证行在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审单无误后,根据其与开证申请人签订的《进口押汇协议》和开证申请人提交的信托收据,先行对外付款并放单。开证申请人凭单提货并在市场销售后,将押汇本息归还给开证行。(二)限额内透支。是指银行根据客户的资信情况和抵(质)押、担保情况,为客户在其银行往来帐户上核定一个透支额度,允许客户根据资金需求在限额内透支,并可以用正常经营中的销售收入自动冲减透支余额。(三)进口代付。是指开证行根据与国外银行(多为其海外分支机构)签订的融资协议,在开立信用证前与开证申请人签订《进口信用证项下代付协议》,到单位凭开证申请人提交的《信托收据》放单,电告国外银行付款。开证申请人在代付到期日支付代付的本息。(四)假远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开立的规定汇票为远期,开证付款行即期付款,且贴现费用由开证申请人负担的融资方式。(五)出口托收押汇。是指采用托收结算方式的出口商在提交单据后,委托银行代向进口商收取款项的同时,要求托收行先预支部分或全部货款,待托收款项收妥后归还银行垫款的融资方式。(六)出口保理押汇。是指出口商在获得进口保理商信用额度后,发货并将及相关单据提交出口保理商(银行)代其收款时,银行以预付款方式为其提供不超过80%金额的融资方式。(七)进口托收押汇。是指代收行在收到出口商通过托收行寄来的全套托收单据后,根据进口商提交的押汇申请、信托收据以及代收行与进口商签订的《进口托收押汇协议》,先行对外支付并放单,进口商凭单提货,用销售后的货款归还给代收行押汇本息。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打包放款;二、票据贴现;三、出口押汇;四、福费廷。法律依据:《贷款通则》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10年,超过10年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公司的融资经验,一般进口融资的方式包括:1、进口开证:这是进口业务结算货款的一种方式,在双方都不太信任的情况下,信用证是不错的选择。在授信模式下,开证人可以只需要向银行交纳很少一部分保证金(一般20%左右,甚至0)即可开立出全部金额的信用证;在低风险模式下,只能全额交纳保证金。2、进口押汇:在信用证或托收(D/P、D/A)结算方式下,供应商提交的单据到达进口商银行后,进口商银行对该单据下的货款先行支付给供应商,等融资到期后,进口商在归还银行垫款。3、托收垫款:跟押汇类似,只是在D/P、D/A结算方式下操作的。4、海外代付:在进口采用信用证或托收结算方式下,单据到达进口商银行后,进口商跟银行约定先垫付该货款,银行会在国际市场找寻境外银行来操作,即该垫付是找境外资金直接支付给供应商。等到期后,进口商通过银行把资金归还给境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七条 经过对外经济贸易部、其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批准的外国产品技术维修和寄售业务项下进口的维修寄售物品,除国家进口商品和烟、酒、饲料须申领进口货物许可证外,其他物品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海关凭批准证件、对外合同和有关单证查验放行。 第十 以租赁贸易方式进口货物,以对外劳务收入的外汇直接购买的进口货物,出口货物复进口,以旧换新,均按一般进口货物办理进口审批手续和申领进口货物许可证。 第十九条 本施行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过去有关进口许可制度规定,凡与本施行细则有抵触者,均以本施行细则为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打包放款;二、票据贴现;三、出口押汇;四、福费廷。法律依据:《贷款通则》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10年,超过10年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打包放款;二、票据贴现;三、出口押汇;四、福费廷。法律依据:《贷款通则》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10年,超过10年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
第3种观点: (一)针对买方的融资产品国内信用证项下可以为买方(开证申请人)提供的融资,主要是国内信用证买方融资和买方代付。其中买方融资即银行针对买方在贸易项下的付款责任提供的贸易融资,并结合买方销售回款周期,约定偿还融资款项及相关利息的合理期限。当买方因为临时性资金短缺,不能或者不愿即期支付贸易款项,而卖方希望即期收款时,买方融资可有效满足企业需求。除了买方融资以外,银行还可以通过同业代付的方式为买方办理融资,以便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多年来,代付业务无论对委托行还是受托行,始终都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表外核算,并不需要占用银行表内信贷规模,因而发展迅猛,并在2010—2011年间达到高峰;但2012年,银监会下发了《关于规范同业代付业务管理的通知》(即237号文),要求委托行将代付业务纳入表内核算,代付业务规模随即大幅萎缩。2013年6月,银监会针对国内信用证偿付、再保理等业务进行监管提示,要求将上述“新型代付业务”转入表内核算。2014年,银监会又下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明确提出“同业代付原则上仅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跨境贸易结算”,“委托方不得在同一市、县有分支机构的情况下委托当地其他金融机构代付,不得通过同业代付变相融资”,进一步压缩了国内信用证代付业务空间。受影响,目前各家银行国内信用证代付业务规模普遍较小,均通过自有资金为客户办理买方融资。(二)针对卖方的融资产品传统上,国内信用证项下针对卖方的融资产品可分为贴现、议付、福费廷(分为直接福费廷和转卖福费廷)及打包贷款几种。上述业务的本质及操作流程均与国际贸易中相应品种无异,经过多年的发展早已为人熟知且应用比较广泛,在此不再进行赘述。针对国内信用证偿付业务,虽然融资主体不同,但其本质与代付业务类似,且上文中已提到,按照监管要求亦应纳入表内核算。市场环境的快速变化以及监管制度的不断完善未来,在市场经济的要求下,各个企业及银行一定会在国内信用证融资下产生更多的融资产品来适应市场的变化;同时,由于市场变化快的原因很多融资监管制度的还不能及时完善,这就会涉及到更多法律及专业的问题。
第1种观点: 进口押汇进口押汇是指开证行在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审单无误后,根据其与开证申请人签订的《进口押汇协议》和开证申请人提交的信托收据,先行对外付款并放单。开证申请人凭单提货并在市场销售后,将押汇本息归还开证行。从某种意义上看,它是开证行给予开证申请人的将远期信用证转化为即期信用证+进口押汇这样一种变通的资金融通方式。但由于一些银行以进口押汇之名掩盖垫款之实,故其业务发展受到一定。其实,对于银行而言,无论是与一般的流动资金贷款相比,还是与远期信用证相比,相当于专项贷款并使银行押有货物所有权的进口押汇,实际上安全得多,收益也更好。而对外贸企业而言,进口押汇一方面使贷款期限比较灵活,可以降低成本;另一方面在人民币贷款利率与国外相应贴现利率基本持平的情况下,可以利用人民币而不是外币押汇,以防范汇率风险。当然,从银行的角度看,它还可以通过完善内部制度、收取一定保证金、严格审查进口商品并调查其市场前景等多种措施,以避开假押汇、真垫款和因进口商品不适销对路造成不能及时归还押汇本息的情况发生。进口托收押汇进口托收押汇是指代收行在收到出口商通过托收行寄来的全套托收单据后,根据进口商提交的押汇申请、信托收据以及代收行与进口商签订的《进口托收押汇协议》,先行对外支付并放单,进口商凭单提货,用销售后的货款归还代收行押汇本息。无论对于银行或外贸企业而言,进口托收押汇的优点和进口押汇相比,大体一致。但银行自身的风险却远远超过进口押汇。因为进口押汇是建立在银行负有第一性付款责任的信用证业务基础上,如果单单相符、单证一致,即使开证申请人不付款,开证行也必须履行对外付款的义务。这样,如果剔除汇率风险和利息两个因素,进口押汇并没有给开证行带来更大的风险。而进口托收则属于商业信用,无论进口商是否付款,代收行都没有责任。但如果为进口商续做进口托收押汇,进口商无疑将原本给予出口商的商业信用转给了代收行,从而加大了代收行的风险。作为代收行,应当根据进口商的资信情况、业务情况、抵(质)押/担保情况,为其核定一个押汇额度,供其周转使用,做到拓展业务和防范风险的有机结合。限额内透支所谓限额内透支,是指银行根据客户的资信情况和抵(质)押/担保情况,为客户在其银行往来帐户上核定一个透支额度,允许客户根据资金需求在限额内透支,并可以用正常经营中的销售收入自动冲减透支余额。国内银行的存贷合一即属透支融资方式。限额内透支如客户根据贸易合同,在收到货物后需要向国外汇一笔钱,在帐户里无款或款项不足的情况下,它也不必提前两周或一周向银行申请贷款,而只需在办理好相关批汇手续后,在汇款当日提交支票购汇汇出即可。但目前国内银行较少采用这种融资方式,主要原因在于它现实地降低了银行的赢利水平。从长远观点看,随着我国服务业竞争的不断加剧,银行利润率的降低是必然趋势。进口代付所谓进口代付,是指开证行根据与国外银行(多为其海外分支机构)签订的融资协议,在开立信用证前与开证申请人签订《进口信用证项下代付协议》,到单位凭开证申请人提交的《信托收据》放单,电告国外银行付款。开证申请人在代付到期日支付代付本息。假远期信用证是开证行开立的规定汇票为远期,但开证/付款行将即期付款,且贴现费用由开证申请人负担。与进口押汇相比,上述两种融资方式对进口商而言,其意义和进口押汇是一样的,运作程序也相似,都是在开证前由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签订相关协议,到单后,开证申请人凭《信托收据》换取单据凭以提货,到约定时间归还本息。不同则有以下几点:资金来源不同;信用证种类、利率不同。进口代付和假远期信用证融资对开证行的风险在开证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开证抵(质)押担保状况及对进口货物的监控水平三个方面。如果是综合授信项下,且出口商为世界上比较有名的公司、进口商品属于比较适销的商品,那么开证行的风险是很小的,收益是丰厚的。出口托收出口托收押汇是指采用托收结算方式的出口商在提交单据,委托银行代向进口商收取款项的同时,要求托收行先预支部分或全部货款,待托收款项收妥后归还银行垫款的融资方式。出口保理押汇是指出口商在获得进口保理商信用额度后,发货并将及相关单据提交出口保理商(银行)代其收款时,银行以预付款方式为其提供不超过80%金额的融资方式。出口信用项下贴现属于银行信用,只要承兑汇票的银行实力雄厚、资信良好,便基本无风险。问题是对中小银行或经济不稳定地区及与我国交往较少地区的银行承兑的汇票如何办理?根据实践经验,可采用三种方式操作:一是对资信良好有较强实力的出口商,可在综合授信框架内办理,适当控制规模。二是争取出口商办理出口信用险,在出口信用险项下办理出口贴现。三是可联系国外大银行无追索权地买断远期汇票,虽然这样贴现率在LIBOR+0.5-3%,可能会高一点,但出口地银行会得到一定收益,出口商也会及时融通资金,因此是可行的。出口托收项下贴现与出口托收项下押汇一样,同属商业信用,风险远比出口信用证项下风险要大。在业务操作中要做到的事项与出口托收和出口保理项下押汇要注意的五方面内容前四项是一致的。一、什么是预付款预付款是买方在交易合同签订后即向卖方支付一定金额的预付款。此方式不利于买方,一般在交易货物供不应求时采用。买方要负担商业风险、积压资金,实际上是向卖方提供信贷;而卖方在发货前就收到货款,有利于资金周转,也无商业风险。预付款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作为进口商执行合同的保证,通常称为订金,预付的期限短,占交易金额的比重不大;另一种是进口商对出口商提供信贷,预付期限较长,金额较大。
第2种观点: 国际融资方式有以下几种方式:1、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是企业以协议、合同等形式从外国企业、公司、个人等直接吸收资金,是国外投资者不通过中间金融机构而由投资者直接到其他国家和地区进行的投资活动;2、国际证券融资(1)国际债券融资国际市场上的债券主要分为外国债券和欧洲债券两种;(2)国际股权融资目前我国企业进行国际股票融资的主要方式有:发行B股、H股和N股、利用存托凭证发行股票并上市等;3、国际借贷融资国际借贷融资是一个或几个国家、金融机构、公司企业将一定数额资金,按约定利率和期限贷给借方,并按约定期限收回本金和利息的信用活动。国际借贷从资金来源上一般可划分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贷款、国际商业银行贷款;4、国际项目融资国际项目融资是一种特殊的融资方式,是指以境内建设项目的名义在境外筹措资金,并以项目自身的收入资金流量、自身的资产与权益,承担债务偿还责任的融资方式,也是无追索或有限追索的融资方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授权的部门核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 (三)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 (四)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 (五)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六)债券担保情况; (七)债券的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 (八)公司净资产额; (九)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 (十)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公司的融资经验,一般进口融资的方式包括:1、进口开证:这是进口业务结算货款的一种方式,在双方都不太信任的情况下,信用证是不错的选择。在授信模式下,开证人可以只需要向银行交纳很少一部分保证金(一般20%左右,甚至0)即可开立出全部金额的信用证;在低风险模式下,只能全额交纳保证金。2、进口押汇:在信用证或托收(D/P、D/A)结算方式下,供应商提交的单据到达进口商银行后,进口商银行对该单据下的货款先行支付给供应商,等融资到期后,进口商在归还银行垫款。3、托收垫款:跟押汇类似,只是在D/P、D/A结算方式下操作的。4、海外代付:在进口采用信用证或托收结算方式下,单据到达进口商银行后,进口商跟银行约定先垫付该货款,银行会在国际市场找寻境外银行来操作,即该垫付是找境外资金直接支付给供应商。等到期后,进口商通过银行把资金归还给境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七条 经过对外经济贸易部、其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批准的外国产品技术维修和寄售业务项下进口的维修寄售物品,除国家进口商品和烟、酒、饲料须申领进口货物许可证外,其他物品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海关凭批准证件、对外合同和有关单证查验放行。 第十 以租赁贸易方式进口货物,以对外劳务收入的外汇直接购买的进口货物,出口货物复进口,以旧换新,均按一般进口货物办理进口审批手续和申领进口货物许可证。 第十九条 本施行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过去有关进口许可制度规定,凡与本施行细则有抵触者,均以本施行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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