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国土资源部最新修订的《全国土地分类》和《关于养殖用地如何处理的请示》,养殖用地被明确归类为农业用地。这意味着,在养殖用地上建设猪舍等设施,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对于非基本农田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需要按照建设用地或临时用地进行审批。具体来说,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无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然而,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需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在《全国土地分类》中,明确指出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因此,在农业用地上修建养殖场,并不算作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无需再审批养殖用地。但是,要建养殖场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不能破坏种植条件,不能破坏耕地的耕作层;不能在农田保护区内建设,只能建在非保护农田上;禁养区内不能建设养殖场;必须远离河流、饮用水源和村庄等;必须达到环评设计要求,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简而言之,建设猪舍等养殖设施在农业用地上是合法的,但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不破坏耕地和生态环境,同时满足环保和防疫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