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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质押应该如何诉讼

来源:星星旅游
第1种观点: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一、股权质押的法律依据股权质押主要是指出质人以自已拥有或有权处分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为某个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1、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2、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3、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二、股权质押转让是否也涉及法律?股权质押质权不可以单独转让。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所以,股权出质以后,要出质人和质权人都同意才可以转让。三、个人股权质押生效的要件是什么股权质押的生效条件是:1、股权需具有可转让性:某种财产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具备一个最基本的要件:可转让性。2、必须签定书面股权质押合同: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3、必须办理出质登记: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4、禁止预设流质条款:在股权质押合同中预设流质条款,是指质权人和出质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债权未实现时,出质的股权自动转让给质权人。【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股权是质押。抵押和质押同为担保性的权利,抵押指的是将抵押物的占有进行转移的行为,而股权属于人身依附性的权利,是一种财产性的权利。股权的占有具有不可分割的人身依附性,因此,股权不能抵押。但是可以设定质押。股权质押,顾名思义,就是将公司的股权出质出去,所谓出质,“出”指的是向外,“质”指的是质押。出质的对象是公司的股权。指的是将股权作为担保方式进行质押的行为。设定股权质押的意义在于,以股权作为债权的担保,股权质权人在其债权清偿期届满没有受偿时,因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质权人有权转让其所占有的股票、股份,通过股票、股权的转让变现,并从转让价款中受偿,使债权得到清偿的一种行为。所以,股权不能抵押,只能质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3种观点: 如果在股权质押的时候,质权人对股权质押进行强制执行公证的,就可以直接请求执行股权而不需要诉讼。《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质物返还及质权实现】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一、股权质押的生效条件有哪些(一)股权需具有可转让性某种财产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具备一个最基本的要件:可转让性。股权是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转让性的权利。正是由于兼备财产性和可转让性,股权才可以作为一种适格的质押物。因此,在判断某公司股权是否可以质押时,我们首先要看其是否可以依法转让。(二)必须签定书面股权质押合同我国《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四百二十七条【质押合同】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由此可见,签定书面质押合同是股权质押生效不可或缺的法定要件。(三)必须办理出质登记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四)禁止预设流质条款在股权质押合同中预设流质条款,是指质权人和出质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债权未实现时,出质的股权自动转让给质权人。由于质物的价值有时会大于被担保的债权,因此如果允许流质,很有可能会造成质权人乘出质人之危而侵害出质人合法利益的结果。为了维护出质人的应有权益,各国法律均有关于禁止流质的规定。二、股权质押融资是不是属于股权融资企业以股权作为出质的权利为债务提供担保的,是属于企业常用的股权融资的方式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第1种观点: 股权作为权利,只能做质押,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股份)可以进行质押。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需要到工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需要到交易所办理登记,没有登记质押不成立,债权人不能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一、股权质权有优先受偿权吗股权质押是可以优先受偿的。股权质押,是指将股权作为债权的担保,股权质权人在其债权清偿期届满没有受偿时,因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质权人有权转让其所占有的股票、股份,通过股票、股权的转让变现,并从转让价款中优先受偿。这种优先受偿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质权人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于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受清偿。2、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优先于后位的质权人优先受偿。3、质权人就出质股权所生孳息,有优先受偿权。二、股权质押公司破产解决方案有哪些?股东股权质押公司破产,债权人可以通过股权转让实现股权质权。债权人对股权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股权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股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拍卖、变卖股权的,应当符合股权转让的有关规定。三、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在哪里怎么办理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第2种观点: 依照物权法规定,股权质押需要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其中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所谓在证券登记结算结构登记的股权指的是上市公司及公开发行股票或股东在200人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这样的规定将质权设立的原因行为即质权合同与职权设立分开,将质权的设立登记权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利于保证质权的公开公信,加强了对质权利的保障。到工商局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三)质权合同(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一、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有什么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二、股权质押的风险有多大股权质押的风险如下:1.股权价值波动下的市场风险:股权设质如同股权转让,质权人接受股权设质就意味着从出质人手里接过了股权的市场风险。而股权价格波动的频率和幅度都远远大于传统用于担保的实物资产。2.出质人信用缺失下的道德风险:所谓股权质押的道德风险,是指股权质押可能导致公司股东“二次圈钱”,甚至出现掏空公司的现象。股权质押制度规定的优先受偿权与一般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不同,具有特殊性。三、股权质押的流程股权质押的流程人如下:1.在工商局领取并填写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2.提供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3.向工商局要求的各项资料提交即可。法律客观:《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1种观点: 因股权质押合同产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收集相关证据,然后写起诉书,再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合同纠纷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条件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形式起诉应当向人民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一、股权质押的生效条件有哪些(一)股权需具有可转让性某种财产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具备一个最基本的要件:可转让性。股权是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转让性的权利。正是由于兼备财产性和可转让性,股权才可以作为一种适格的质押物。因此,在判断某公司股权是否可以质押时,我们首先要看其是否可以依法转让。(二)必须签定书面股权质押合同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质押合同】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由此可见,签定书面质押合同是股权质押生效不可或缺的法定要件。(三)必须办理出质登记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四)禁止预设流质条款在股权质押合同中预设流质条款,是指质权人和出质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债权未实现时,出质的股权自动转让给质权人。由于质物的价值有时会大于被担保的债权,因此如果允许流质,很有可能会造成质权人乘出质人之危而侵害出质人合法利益的结果。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股权质押和担保的区别:1、抵押的标的物通常为不动产、特别动产(车、船等);质押则以动产为主。2、抵押要登记才生效,质押则只需占有就可以。3、抵押只有单纯的担保效力,而质押中质权人既支配质物,又能体现留置效力。4、抵押权的实现主要通过向申请拍卖,而质押则多直接变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第3种观点: 通俗地讲,股权质押就是把“股票持有人”持有的股票(股权)当作抵押品,向银行申请贷款或为第三方的贷款提供担保。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股票质押是一种和减持股份一样非常常见的融资方式。从业务定位来看,股票质押交易定位于服务实体经济,解决中小型、创业型上市公司股东融资难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第1种观点: 依照物权法规定,股权质押需要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其中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所谓在证券登记结算结构登记的股权指的是上市公司及公开发行股票或股东在200人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这样的规定将质权设立的原因行为即质权合同与职权设立分开,将质权的设立登记权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利于保证质权的公开公信,加强了对质权利的保障。到工商局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三)质权合同(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2种观点: 公司股权质押的办理流程如下: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3、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4、股权质押合同;5、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3种观点: 依照物权法规定,股权质押需要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其中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所谓在证券登记结算结构登记的股权指的是上市公司及公开发行股票或股东在200人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这样的规定将质权设立的原因行为即质权合同与职权设立分开,将质权的设立登记权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利于保证质权的公开公信,加强了对质权利的保障。到工商局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三)质权合同(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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