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院医疗票据2、住院费用汇总清单3、出院小结4、社会保障卡5、身份证6、《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登记表》(异地安置人员需提供)7、《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转诊转院需提供)8、医院级别证明,相关票据、诊断证明(异地急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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