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机构虽然不再需要具备行政许可资质,但是应当具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专业力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法》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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