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撤销的依据包括: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行政行为不适当。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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