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根据《城乡规划法》的内容规定了,凡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行政机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2、针对有何能取得合法证件认证的建筑需要采取改正措施及时合法认证,其他限期内要求改正的,按规定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3、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4、凡是涉及城市规划区内的“违建”都需要区域范围的县级以上人民行政机关城乡规划主管依法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Copyright © 2019- stra.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1号-4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