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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偿权与追偿权的区别是什么

来源:星星旅游

保险法上的追偿权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主要区别在于适用对象、立法目的和法律性质。追偿权适用于交强险,追偿对象是侵权人,目的是降低保险人成本。代位求偿权适用于商业险,求偿对象是第三者,目的是防止双重赔偿和逃避责任。追偿权是经济上的请求补偿权,代位求偿权是债权的法定转移。代位求偿权成立要件包括保险人对第三者的损失赔偿请求权、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给付赔偿金。

法律分析

一、代位求偿权和追偿权的区别

保险法上的追偿权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除了法律渊源不同以外,其主要区别如下:

1、适用对象不同

追偿权适用于交强险,其追偿对象主要是投保或应当投保交强险的侵权人(或投保义务人),是交强险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而代位求偿权适用于商业险,其求偿对象是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并不是商业险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2、立法目的不同

追偿权的主要目的是降低保险人的运营成本,避免谨慎守法的机动车驾驶人为违法驾驶者分担违法成本。而代位求偿权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制度,其直接目的主要是防止投保人获得双重赔偿和防止第三者逃避责任,使保险人、被保险人、第三者之间的利益趋于公平。

3、法律性质不同

(1)追偿权是法律赋予付出一定义务的人一种经济上的请求补偿的权利,追偿权人和被追偿人之间存在基础的合同关系。

(2)代位求偿权本质属于债权的法定转移。即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在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当然地、直接地转移于保险人。尽管实践中保险人在支付赔偿款的同时,通常要求被保险人出具权益转让书,但是该转移实际上既不需要被保险人作出意思表示,也不需要通知第三者。

4、法律依据:《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

《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二、代为求偿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

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如果损失发生原因属于除外责任,那么保险人就没有赔偿义务,也就不会产生代位求偿权。

3、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时间界限是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并且这种转移是基于法律规定,不需要被保险人授权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险人给付赔偿金,请求权便自动转移给保险人。

结语

代位求偿权和追偿权在保险法上有着不同的法律渊源和主要区别。追偿权适用于交强险,追偿对象是交强险的一方当事人;而代位求偿权适用于商业险,求偿对象是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追偿权的目的是降低保险人成本,避免违法驾驶者分担违法成本;代位求偿权的目的是防止双重赔偿和使利益趋于公平。追偿权是经济上的请求补偿权利,存在基础的合同关系;代位求偿权属于债权的法定转移,不需要被保险人意思表示或通知第三者。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包括保险人对第三者的损失赔偿请求权、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给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第二十一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第十五条 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或者加入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公布。其他条约、协定的公布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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