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女 身份证号码:
乙方: 男 身份证号码:
鉴于:
年 月 日,依据甲方与市奥普拓自控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设立协议》,协议编号:,拟共同出资设立市奥普拓自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名称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为准,资金为万元人民币,甲方出资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70%;厦门市奥普拓自控科技有限公司出资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30%。
现甲方将上述股权中的20%赠与乙方,甲方代持乙方20%的股权约定如下:
一、本次代持
1、本次由甲方代持乙方在大连市奥普拓自控科技有限公司中占公司注册资金20%的股权,对应出资人民币20万元;
2、甲方在此声明并确认,代持的股权已经由甲方赠与乙方,故代持股权的实际所有人应为乙方;甲方系根据本协议代乙方持有股权;
3、甲方在此进一步声明并确认,由代持股权产生的或与代持股权有关之收益归乙方所有,在甲方将上述收益交付给乙方之前,甲方系代乙方持有该收益。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作为代持股权的实际拥有者,以代持股权为限,根据规定享受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但不包括重大决策、表决权、查账权等公司章程和法律赋予的部分权利;
2、乙方作为代持股权的实际拥有者,有权依据本协议对甲方不适当的履行受托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并要求乙方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3、在代持期间,甲方获得因代持股权而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利润、现金分红等,由乙方享有;
4、如公司发生增资扩股之情形,乙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增资扩股;
5、乙方有权在公司全部股东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将到乙方或者乙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甲方须无条件同意并对此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所产生的税费、变更登记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在代持期间,甲方作为代持股权形式上的拥有者,以甲方的名义在工商股东登记中具名登记;
2、甲方代乙方收取代持股权产生的收益,应当在收到该收益后5个工作日内,将其转交给乙方或打入乙方指定的账户;
3、在代持期间,甲方应保证所代持股权权属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非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处置代持股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放弃或在该股权上设定等;
4、若因甲方的原因,如债务纠纷等,造成代持股权被查封的,则甲方应提供其他任何财产向法院、机构或其他机构申请解封;
5、甲方应当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适当履行受托义务,并接受乙方的监督;
6、甲方代持股期间,因代持股权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由乙方承担。
四、代持股权的费用
1、甲方为无偿代持,不得向乙方收取代持股权的代持费用;
2、甲方代持股期间,因代持股权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由乙方承担;在甲方将代持股权转给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所产生的变更登记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保密
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
该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
任何一方因违反保密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六、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1、本协议自大连市奥普拓自控科技有限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2、甲方协助乙方将代持股权转移到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并完成相关办理手续时终止。
七、违约责任
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
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八、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
1、本协议一式两份,签署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