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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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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条件有:1、董事人数不合法或不符合公司章程;2、未弥补的亏损额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3、单独或者合计占股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董事会提议;4、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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