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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概念与范围

来源:星星旅游

虚拟财产是具有价值、有效用性、稀缺性和可流通性的,应被视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在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包括角色、物品等,其价值得到玩家的认可和接受。虚拟财产的使用价值体现在满足用户的娱乐需求上。由于其稀缺性,虚拟财产具有交易流通性,可在用户之间或用户与运营商之间进行转让。对于虚拟财产被盗或账号被封等问题,建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法律分析

虚拟财产是指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包括长时间虚拟生活中形成的人物形象,这点是不能转换到现实生活中的虚拟财产以及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但由于目前网络游戏的盛行,虚拟财产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网络游戏空间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货币、游戏人物拥有的各种装备等等,这些虚拟财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成现实中的财产。

一是虚拟财产具有价值性。网络游戏中的一些虚拟角色、虚拟物品等的获得有两种方式,其一自己通过不断的练级得到,其二通过支付对价从其他玩家那里直接获得。但本质上两种方式无异,因为后者也是对方通过辛苦练级所得,因此只需要讨论前者即可。用户为获得某种虚拟角色,往往需要付出大量的费用,包括购买游戏点卡的费用,以及时间、精力、情感等许多无形的付出,具有经济学上的价值的特点,而且这种价值在玩家这一特定的群体之间得到了普遍的认可和接受,应该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虚拟财产。

二是虚拟财产具有效用性,即有使用价值。对使用价值的理解不能只局限于日常生活中的物质需求,能满足人的精神需求的东西也是具有使用价值的。网络游戏用户可以通过对虚拟物品的使用得到精神上的满足,它使用价值就在于它的娱乐功能。

三是虚拟财产具有稀缺性。从虚拟财产产生的技术机制来看,一方面,它是由游戏软件的开发者事先预设的,在玩家完成特定的游戏行为时就有可能获得的奖励。当然,这里讲的只能是“可能获得”,并非是一定可以获得的,因为,还要考虑完成特定游戏行为的几率,即在诸多完成特定游戏的行为中,只有一定比率的该行为完成者才可能获得这种作为奖励品的虚拟物品。这样就使得虚拟财产具有了稀缺性这一重要特征。

四是虚拟财产具有可流通性。交易是体现财产存在价值的主要方式,虚拟财产可以像商品一样进行交换。网络虚拟财产的可流通性可以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用户之间自发的相互转让。二是用户与运营商之间的转让。

对于网游虚拟财产被盗或是账号被封问题,无法解决的时候应该要找专业律师帮助你。

结语

虚拟财产作为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在网络游戏等信息类产品中扮演重要角色。它具有经济学上的价值,通过支付或努力获得,并得到玩家群体的认可。同时,虚拟财产具有使用价值,满足用户的精神需求。稀缺性使其成为有限资源,而可流通性使其像商品一样可以交换。对于虚拟财产的盗窃或账号封禁问题,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是解决的关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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