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实施办法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对我市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省安监局《关于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苏州市安监局《苏州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安监部门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二、实施原则
1.属地监督管理原则。市及各镇(管理区)、开发区、各部门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各级安监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企业(生产场所)属地原则,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分类监督检查原则。各级安监机构分别对其负责监督检查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不同的等级实施相应频次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确保监督检查覆盖到辖区内所有危险化学品企业。
三、监督检查分类
按照企业的安全管理难度、危险程度等,将危险化学品企业分为红色、橙色、蓝色三个等级,明确各级安监机构对不同等级的企业监督检查的职责和要求。
(一)分类标准
1.红色等级:为重点监督检查企业。主要是安全管理难度大、危险性高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如构成重大危险源或存在氯化、硝化、氟化、过氧化、高压加氢、重氮化等危险性高的生产工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红色等级企业的监督检查,市安监局每年不少于2次,其中聘请专家对企业现场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各镇(管理区)、开发区、各部门每年不少于1次,主要按照《苏州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记录》(附录1)内容进行检查。
2.橙色等级:为主要监督检查企业。主要是危险性较高、安全管理难度较大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如除红色以外的构成重大危险源或存在氯化、硝化、氟化、过氧化、高压加氢、重氮化等危险性高的生产工艺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以及虽具备红色企业条件,但工艺装备、安全管理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和通过OHSAS18000管理体系论证的企业。对橙色等级企业的监督检查,市安监局每年不少于2次,各镇(管理区)、开发区、各部门每年不少于1次,主要按照《苏州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记录》(附录1)内容进行检查。
3.蓝色等级:为一般监督检查企业。主要是除红色、橙色等级企业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对蓝色等级企业的监督检查,以各镇(管理区)、开发区、各部门为主,每年不少于1次,主要按照《苏州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记录》(附录1)内容进行检查。
市安监局根据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数量和分布,对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分类并及时公布分类情况,并随其安全生产状况的变化进行适当调整。
(二)监督检查职责
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督检查实行市安监局及各镇(管理区)、开发区、各部门分级管理制度,根据以下职责分工,监督检查主体部门对监督检查结果负责,下一级安监机构有责任做好上一级安监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的配合工作和对被检查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并对各级安监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负责对全市红色、橙色等级企业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对各镇(管理区)、开发区、各部门安监机构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督查。
各镇(管理区)、开发区、各部门安监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所有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督检查。负责对本辖区内红色、橙色企业实施相应频次的监督检查,负责对蓝色企业实施全面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的内容、程序和台帐
(一)监督检查的基本内容
各级安监机构依法对危险化学品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检查内容详见《苏州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记录》(附录1)。
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根据《苏州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防护设施现状检查表》(附录2)进行全面、认真的自查自纠,并对自查结论负责。对红色企业,市安监局将聘请专家根据《苏州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防护设施现状检查表》(附录2),逐项对照检查企业自查情况和企业安全现状评价检查情况,以及企业自查中发现和安全现状评价检查中提出的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二)监督检查的基本方式
各级安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人员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以检查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为主,需要抽查企业现场安全状况时,可聘请专家参加。
主要检查方式:听取企业介绍;查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台帐等相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现场抽查。
(三)监督检查的基本程序
1.拟定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2.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工作,每次检查前应事先做好相关准备。
3.进入被检查单位后,简要介绍本次检查目的,听取企业负责人关于企业基本情况、安全管理情况的简要介绍,重点了解:
(1)企业基本情况(职工人数、占地面积、固定资产、销售收入、利润等经济指标,生产、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名称、数量、最大储存量,构成重大危险源场所、设施);
(2)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
(3)企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及办理法定手续情况;
(4)企业是否由具备法定资质的化工设计单位负责进行设计;
(5)生产工艺来源,安全生产时间间隔,是否改变生产工艺;
(6)企业安全生产记录,历史上是否发生过一人死亡或多人受伤以上的危化品安全生产事故;
(7)企业安全投入和隐患整改情况;
(8)企业目前开发新产品、新工艺、建设新项目情况;
(9)同行业其他单位历史上发生的重大事故情况及原因;
(10)企业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安全评价情况。
4.检查过程中,应按照《苏州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记录》(附录1)逐项对照检查并如实记录检查结果。如有需要,应现场取证。
5.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字确认。有专家参与现场检查的,应请专家在检查记录上加签。被检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6.对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或事故隐患的,应对被检查企业作出相应的处理。
7.每次监督检查结束后,无论检查中企业是否存在应作出相应处理的事项,检查人员都应及时在《苏州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督检查台帐》(附录3)中登记检查情况和结果。
8.对责令限期改正的企业,检查人员应在限期届满时进行复查,并填写《整改情况复查意见书》,复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在监督检查工作台帐中登记复查情况和结果。
9.对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企业,在事故隐患排除后,由企业向安监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检查人员应及时进行复查,并填写《整改情况复查意见书》,复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在监督检查工作台帐中登记复查情况和结果,并对被检查企业安全状况作出评价结论。
(四)监督检查结果的处理
1.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参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关罚则摘录》(附录5),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如下处理:
(1)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
(2)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应出具《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通知书》;
(3)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吊销有关证照、关闭等的,应按有关规定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企业整顿结束后向市安监局提出书面申请,经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
2.检查中发现企业有不属于安监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将案件移送情况登录监督检查工作台帐,有关案件移送文书复印留档备查。
3.检查中发现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超出本级安监部门行政处罚权限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上一级安监部门作出相应处理。
4.检查中发现企业有拒绝或阻挠检查等其他特别情况的,应立即向市安监局或各镇(管理区)、开发区、各部门报告。发现被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的企业擅自恢复生产或建设的,应立即报告市安监局作出相应处理。
(五)监督检查台帐
各级安监机构应按照“一企一档”的要求,建立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基础档案。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基础档案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安全评价报告、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记录、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情况以及历次监督检查记录册等。监督检查记录册应包括检查记录、复查记录以及有关行政文书等内容并装订成册,并建立信息系统电子数据库。
各级安监机构应建立监督检查工作台帐,记录历次监督检查的情况,包括检查日期、被检查单位、检查人员、检查结果、复查日期、复查结果等,并及时将《苏州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督检查台帐》(附录3)和《苏州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督检查台帐汇总表》(附录4)电子版报送至市安监局危化品监管科(联系电话:81623625)。
五、工作要求
1.各镇(管理区)、开发区、各部门应当遵循务实管用、易于操作和便于考核的原则,根据实施办法要求,建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考核制度。
各级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要按照《张家港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岗位责任制》(附录6)要求,扎实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要忠于职守,依法行政,严格自律。监督检查人员要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和工作台帐,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要加强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2.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大安全投入,落实完善各项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按照《苏州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记录》(附录1)和《苏州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防护设施现状检查表》(附录2)进行自查自纠。
安全评价中介机构在承接企业安全评价业务时,必须在安全评价服务周期内每年根据《苏州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记录》(附录1)和《苏州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防护设施现状检查表》(附录2),对被评价单位进行逐项检查,记录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并将检查情况和整改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市安监局,由市安监局列入监督检查档案,作为市安监局监督企业落实安全评价报告书提出的隐患整改情况的依据。
3.本办法所列的监督检查内容系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内容,各镇(管理区)、开发区、各部门应确保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监督检查工作所需的人、财、物,提供必要的经费、车辆、装备和聘请专业人员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费用等。
附录:
1.《苏州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记录》
2.《苏州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防护设施现状检查表》
3.《苏州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督检查台帐》
4.《苏州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督检查台帐汇总表》
5、《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关罚则摘录》
6、《张家港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岗位责任制》
附录1 苏州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记录
被检查单位名称 |
| 主要负责人 |
| |||
被检查单位地址 |
| 联系电话 |
| |||
检查人员 |
| 检查日期 |
| |||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要求 | 检查结果 | ||
是否 | 评价 | |||||
一、基础安全管理制度文本检查 | ||||||
1.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以文件形式下发:) | ||||||
(1) |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 查企业是否下发文件,有无安全生产责任制文本 | 责任制文本是否结构完整、条理清楚、责任明确 |
|
| |
(2) | 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
|
| |||
(3) | 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
|
| |||
(4) | 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
|
| |||
(5) | 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
|
| |||
2.安全管理机构 | ||||||
(1) | 设置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符合规定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 查相关文件 | 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符合要求 |
|
| |
3.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制定以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以文件形式下发:) | ||||||
(1) |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 查企业下发的文件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文本 | 文本结构是否完整、条理清楚、规定明确 |
|
| |
(2) |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
|
| |||
(3) | 安全会议制度 |
|
| |||
(4) | 安全检查制度 |
|
| |||
(5) | 隐患整改制度 |
|
| |||
(6) | 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
|
| |||
(7) | 作业场所防火、防爆、防毒管理制度 |
|
| |||
(8) | 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
|
| |||
(9) | 劳动防护用品(具)管理制度 |
|
| |||
(10) | 事故管理制度 |
|
| |||
(11) | 是否制定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安全操作法),以文件形式下发,并在相应岗位上公示 | 查企业下发的文件和有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文本 | 文本结构是否完整、条理清楚、规定明确 |
|
| |
(12) |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 | 查应急救援文本及备案注明 | 应急救援预案结构完整规范,应急救援组织或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明确,物资和器材按规定配备,明确定期组织演练,能定期修改完善 |
|
| |
二、基础安全管理台帐检查(根据企业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查看对应的台帐、记录,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 ||||||
1 | 安全教育培训台帐 |
|
|
|
| |
|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经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 查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 在有效期内 |
|
| |
| 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抽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 在有效期内 |
|
| |
| 其他从业人员是否经相关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 | 查相应教育培训记录 | 应提供每一名培训人员姓名、工种、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成绩、本人签字等记录 |
|
| |
|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 查相应教育培训记录 |
|
| ||
| 换岗、离岗6个月以上从业人员是否经复工前的安全教育培训 | 查相应教育培训记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