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中毒,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引起中毒,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对这种严重后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严重的中毒事故。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引起中毒,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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