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营造安全、舒适、祥和的过节氛围,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推动全社会形成绿色生活方式,持续保持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在20xx年春节期间加强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控工作,现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及禁放时间
(一)禁放区域
1、主城区范围:东至南沙大桥,西至菱角塘村,南至学府路,北至排沙河。
2、有关区域:国家机关、养老机构、教育、医疗、金融、邮政、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汽车站等交通枢纽;旅游景区、山林等重点防火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加油(气)站、输变电设施及架空的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其他依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二)禁放时间
20xx年1月31日至2月17日期间禁放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限放区域及限放时间
(一)限放区域
禁放区域外的其他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二)限放时间
限放区域内,在20xx年1月31日至2月17日期间,除夕和正月初一全天、正月初二至正月十六每天6:00至24:00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段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严格依法监管
(一)公安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并给予处罚。违反本公告,影响治安管理秩序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按照“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逐步减少”的原则,布设烟花爆竹经销点;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流动兜售烟花爆竹摊点以及燃放烟花爆竹影响环境卫生、毁坏城市绿化和市政设施等行为。
(四)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规定,依法查处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强化空气质量监测。
(五)宣传(融媒体中心)、文化旅游、气象、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相关工作。如与上级相关规定不符,以上级规定为准。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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