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市环境保护局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拟定辖区环境保护的地方规章,并监督执行。拟定辖区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监督实施国家、省、市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弄能区划。
2、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废气、废水、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放射性、电磁辐射、光辐射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
3、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回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环境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监督管理县级自然保护区。
4、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组织和协调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5、监督执行国家颁布的各类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6、制定和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规定审查开发建设活动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有关环境方面的工作。
7、负责指导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贯彻环境监测制度;组织开发辖区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8、承办市环保局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