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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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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目的

  加强公司生产设施拆除、报废工作的管理,保证拆除报废工作安全有序地进行。

  2. 范围

  所有生产设施的拆除和报废。

  3. 职责

  3.1安全工作由安全部统一管理。

  3.2安全部、设备动力部负责组织拆除和报废的施工及安全管理工作。

  3.3所在单位负责协助或实施设备设施的拆除

  4. 管理规定

  4.1生产设施的拆除、报废由使用部门填写申请表,报设备动力部,由设备动力部审核后报公司领导批准方可。

  4.2拆除和报废前,由安全部组织生产设施所在单位对拆除作业活动进行风险分析,根据风险评价的结果制定拆除方案和控制措施,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4.3在拆除生产设施时,如果容器、设备和管道内仍有危险化学品的,应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4.4拆除报废现场由具体实施单位指定安全管理人负责安全监管,并坚守岗位。

  4.5拆除、报废方案批准后,工程负责人应将施工中的安全防范措施告知施工人员,并严格按照拆除方案执行。

  4.6拆除施工时,必须在工程负责人统一指挥下进行。

  4.7拆除施工前,必须按规定安全操作票证。

  4.8拆除工程,应按自上而下,先外后里的顺序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未拆除部分应保持稳固,不许用挖空或推倒的方法拆除。

  4.9拆除物件不准自上而下抛掷,要求用吊运和顺槽流放的方法,并及时清理运出。

  4.10石棉瓦拆除,必须佩带安全带(其长度不得超过3米)铺设跳板进行拆除。

  4.11拆除和报废生产设施,有关电器、仪表方面的操作,必须由电器、仪表车间确认可行时,方可施工。

  4.12拆除、报废现场按规定设置一定数量消防栓和消防设施。

  4.13拆除生产设施,需爆破作业,必须提出爆破方案。征得保卫部门、安全部门及当地机关批准。

  5. 相关文件

  《化工企业厂区作业规程》

  6. 相关记录

  生产设施拆除、报废申请表

  生产设施拆除、报废安全方案

  本文件修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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