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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堂卫管理制度

来源:星星旅游

  一、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在上岗前应取得健康证明。

  二、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三、患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每日晨检制度。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六、从业人员应按照培训计划和要求参加培训。

  七、食品从业人员原则上每年应接受不少于一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集中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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