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工人技术等级申报条件
(一)转正定级及初次确定技能等级的考核(依据冀人发[1998]122号)
1.新招收的学徒工学徒期满后,经单位考核符合转正定级条件,技工学校(含职业高中)毕业生见习期满,经单位考核符合转正定级条件的,可申报初级工的考核。
2.高级技工学校(班)毕业见习期满,经单位考核符合转正定级条件的,可申报中级工的考核。
3.从复员退伍的义务兵、志愿兵或从企业调入的技术工人,工作年限9年及其以下的可申报初级工的考核;10年至19年的可申报中级工的考核;20年及其以上的可申报高级工的考核。
4.从复员退伍的义务兵、志愿兵或从企业调入的技术工人,工作年限虽然在9年以下,但从事本工种工作年限5年及其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中级工的考核。
(1)在县级行业技术比赛中获得过名次的工人;
(2)在技术革新、技术发明中取得成绩并获取县级以上成果证书的工人;
(3)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并保持荣誉的工人;
5.从复员退伍的义务兵、志愿兵或从企业调入的技术工人,工作年限虽然19年以下、但从事本工种工作年限10年及其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破格申报高级工考核。
(1)在市级及其以上行业比赛中获得名次的工人。
(2)在技术革新、技术发明中取得成果并有市级及其以上成果证书的工人。
(3)获得市级及其以上劳动模范并保持荣誉的工人。
(4)从事本工种工作15年及其以上,技工学校(含职业高中、高中)毕业或经人事部门培训,取得相当技工学校毕业文化程度培训合格证书的工人。
(二)正常晋升中级工、高级工技能等级的考核(依据冀人发[1998]122号)
1.已经取得《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并从事相应工作的技术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中级工或者高级工的升级考核。
(1)工作年限20年及其以上并在本等级工作年满5年的中级工,可申报高级工的升级考核。
(2)工作年限10年及其以上并在本等级工作年满5年的初级工,可申报中级工的升级考核。
2.现技术等级为中级工,虽然工作年限19年以下,但在本等级满5年及其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破格申报高级工的升级考核。
(1)在本市及其以上行业技术比赛中获得过名次的工人。
(2)在技术革新、技术发明中取得成果并有市级及其以上成果证书的工人。
(3)获得市级及其以上劳动模范并保持荣誉的工人。
(4)从事本工种年限10年及其以上,高级技工学校(班)毕业或者经人事部门培训,取得相当于高级技工学校(班)文化程度培训合格证书的工人。
(5)从事本工种年限15年及其以上,技工学校(含职业高中、高中)毕业或者经人事部门培训,取得技工学校毕业文化程度培训合格证书的工人。
3.现技术等级为初级工,虽然工作年限9年以下,但在本等级工作满5年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中级工的升级考核。
(1)在县级行业技术比赛中获得过名次的工人;
(2)在技术革新、技术发明中取得成果并获取县级以上成果证书的工人;
(3)获得县级劳动模范并保持荣誉的工人;
(4)技工学校(含职业高中、高中)毕业或经人事部门培训,取得相当技工学校毕业文化程度合格证书的工人。
4.虽然符合正常晋升技术等级的考核申报条件,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报。
(1)取得《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证书》五年内有一个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2)长期病休尚未正常上班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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