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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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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制度

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制度

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公共场所举办下列大型社会活动,适用本办法:

(一)人数在200人以上的比赛、表演、游园、灯会、民间竞技等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二)人员流量每日5000人以上或者单场参加人数1000人以上的开放性展销会、展览会、交易会等商贸活动和招聘会、庆典集会等其他活动。

第三条下列活动,不适用于本办法: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的内部活动;

(二)影剧院、书店、商场、餐饮娱乐场所等经营单位举行正常营业范围内的活动;

(三)宗教场所内举办的宗教活动。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机关是大型社会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型社会活动安全保卫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环境保护、电力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大型社会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条大型社会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实行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举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第一责任人。大型社会活动的举办者应当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建立安全保卫责任制,并负责组织落实。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办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应当在举办活动30日前向机关申请行政许可;举办商贸和其他大型社会活动,应当在举办活动15日前书面告知机关。

第七条申请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载有大型社会活动举办时间、地点、人数、活动项目、组织形式等内容的活动方案并附相关场地示意图;

(二)载有安全保卫人员数量和任务分配、安保经费预算、入场票证管理等内容的大型社会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预案;

(三)场地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出具的同意使用场地的证明;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

(五)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批准的活动,应当同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向机关书面告知举办商贸和其他大型社会活动时,应当参照前款规定提交相应材料。

第举办3000人以下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向举办地县级机关申请;举办3000人以上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向举办地市级机关申请;跨地区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向共同上级机关申请;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全省性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向举办地市级机关申请,市级机关应当向省级机关备案。

机关认为大型社会活动举办者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举办商贸和其他大型社会活动的告知程序,参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机关受理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申请或者收到举办商贸和其他大型社会活动的告知文件后,应当对举办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举办大型社会活动的场地、设施进行实地检查,向举办者提出安全保卫意见并督促改进。

对举办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申请,机关应当在受理后2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举办大型社会活动:

(一)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

(三)举办者是无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或者正在被依法采取人身自由措施的公民;

(四)违背社会公德或者侮辱、诽谤他人; (五)宣扬迷信邪说或者渲染淫秽暴-力;

(六)活动场地在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领事馆、军事设施及其他要害部位周边控制地带;

(七)活动场地、使用设备不符合安全条件或者举办活动可能严重妨碍社会公共秩序。

第十一条大型社会活动已经获得许可或者向机关告知的,举办者应当严格按照活动方案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不得委托或者移交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举办。

因特殊情况变更时间、地点和内容的,举办者应当在活动举行5日前向原受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或者重新告知。

第十二条大型社会活动场所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必须履行下列职责和义务:

(一)确保场地达到建筑设计和消防安全标准; (二)临时新建的设施,应当组织有关专家验收合格;

(三)超出场所使用范围临时占用场地的危险地段,临时增加的辅助设施中的重点部位,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四)配合机关进行安全检查并且及时向机关报告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其他问题。

第十三条参加大型社会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遵守场地安全管理制度,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及其他妨害公共安全的`物品入场。

第十四条大型社会活动需要使用放飞的空飘物、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以及特种设备的,应当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

第十五条机关应当加强对大型社会活动的安全保卫检查、发现大型社会活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书面通知举办者限期予以整

改,拒不整改的,责令举办者停止活动:

(一)参加人员超过许可人数的20%以上或者现场秩序混乱,对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

(二)扰乱公共交通秩序,严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发生可能导致公共安全事故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大型文化体育活动举办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关责令停止活动,属于非经营性活动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性活动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机关许可举办活动的;

(二)隐瞒活动的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擅自变更大型社会活动方案的; (四)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举办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大型社会活动许可的,由机关撤销许可,但撤销许可对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损害的,可以不予撤销。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举办同类大型社会活动。

第十七条大型商贸和其他活动举办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关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三)、(四)项行为的,责令停止活动:?

(一)未向机关告知举办活动的;

(二)隐瞒活动的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四)拒不执行机关提出的整改意见的。

第十大型社会活动场所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履行场地安全管理职责的,由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参加大型社会活动的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大型社会活动举办者、活动场地所有者或者管理者以及参加大型社会活动的人员,对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造成合法权益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二十一条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大型社会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职责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不履行监督、检查,指导职责,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谈大型活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的特点及对策2015-06-21 17:47 | #2楼

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快速发展及城市对外开放和宣传力度的加大,各种大型商贸、文化活动及大型群众性集会活动不断增多,这些活动的规格高、规模大、人数多、现场使用大量的电气设备,火灾危险性较大,给消防安全保卫工作带来新的挑战和压力。目前,大型活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已作为消防的一项重要工作,被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如党的十七大消防保卫、国庆保卫等。笔者结合实际,就做好大型活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大型活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呈现的特点

一是消防安全保卫任务由政治领域向经济、文化领域扩展。随着经济建设飞速发展,各类大型商贸、文化活动、体育赛事及大型群众性集会活动等不断增多,致使消防部门不仅要完成党和国家重大政治活动及领导人视察期间,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传统佳节的保卫任务,还要迅速将保卫的触角向经济、文化领域延伸,如党的十

七大消防保卫、国庆保卫等。

二是消防安全保卫工作点多、时间跨度长、人数众多。诸如大型体育赛事,一般涉及比赛项目多、比赛场地相对分散、参加人数多、时间跨度长;大型演唱会、文艺晚会、焰火晚会一般参加人数多、现场电气设备多、火灾危险性大,这给消防部门的保卫工作带来很多困难,因为消防长期处于警力不足、执勤灭火和消防监督任务繁重的超负荷运作状态。派出大量警力,长时间参与消防保卫,势必会给消防的各项工作带来影响,是消防部门必须处理好的一个重要课题。

三是消防安全保卫工作基本形成了“领导、消防主抓、部门联合、社会参与”的新格局。从实际情况看,大型活动消防保卫已打破了消防部门单打一的现状,开始由消防向、安监等部门扩展,并由活动承办单位向全社会扩展,基本形成“领导,消防主抓,部门联合,社会参与”的新格局。如2015年,江苏省第十六届运动会消防保卫工作始终在市的领导下,通过消防部门主抓、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单位参与,达到整体作战、齐抓共管,取得了良好的保卫效果。

二、做好大型活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的对策

一是始终坚持的坚强领导,是消防安全保卫工作成功的前提。消防安全保卫工作作为大型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在的领导下,牢固树立消防安全就是服务、消防安全就是保障的观念,通过与各职能部门的配合,达到整体作战、全力推进的目标。如2015年省十六运安保工作中,南通市领导高度重视消防安全保卫工作,在部署相关工作时始终把消防安全放在首位,亲自听取消防部门开展消防安全保卫工作情况的汇报,共同研究消防安全保卫方案的制定和修改,协调解决消防安全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在组织的场馆安全检查中,市领导亲自带队、深入现场,逐一督促落实隐患整改措施。

二是建设高效运作的组织指挥体系,是消防安全保卫工作成功的关键。是否具有高效运作的安全组织指挥体系将成为保卫工作成败的

关键,因为大型活动一般具有点多、量大、参加人数多、现场使用电气设备多等特点,造成现场火灾危险性相对较大,如处理不好,保卫工作将会因为警令政令不畅通,而造成一片混乱。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就会产生多头指挥,致使参战官兵无所适从,最终延误最佳扑救战机,而造成重大损失。如2015年省十六运的主赛场设在南通市区,不少赛事活动涉及六个县(市),因此必须建立高效统一、有序运作的安全组织指挥体系。为此,消防支队成立了由支队军政主官任组长的省十六运消防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并抽调防火处、司令部有关人员到组委会集中办公,减少了中间协调环节,提高了运转效率,确保一个指令到底,各部门之间无缝对接。在开、闭幕式两个安保任务中,支队进一步明确了每个成员的具体任务,实行领导分工负责,靠前指挥,保证了整个内部指挥系统之间有序动作。在开闭幕式举行时,支队全体成员和官兵并肩作战,共同维护现场秩序。

三是加强对活动举办场所及社会单位监管力度,是消防安全保卫工作成功的重要因素。一要加强对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前申报消防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是否依法通过了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等。二要加强对活动现场消防设施监督检查。要重点检查活动使用的建筑物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符合规定;消防设施运行、消火栓状况以及灭火器材配置是否符合规定;活动现场电气线路敷设等情况。发现问题,要督促及时整改到位,确保万无一失。三要加强对社会单位,尤其是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消防监督检查力度,确保社会面火灾形势平稳,给活动的成功举办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是强化实战演练和现场执勤监护,是消防安全保卫工作成功的重要保证。首先要根据活动的性质、规格、规模等实际情况,通过到外地考察取经、召开专题会议、实地调研分析等方式,超前研究制定消防安全保卫方案,明确保卫的重点部位、参战力量、后勤保障等。其次,要加强适应性训练和模拟实战演练,认真查找预案的不足和需要改进的方面,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使之更具操作性。再次,要加

强活动现场的执勤和监护,提高现场组织指挥和官兵协同作战能力,同时要加强对执勤车辆、装备器材的检查、维护、保养,确保一旦发生突发性火灾事故,能及时处置,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五是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是消防安全保卫工作成功的重要环节。一是要借助舆-论媒体,动员全社会充分关注消防安全并自觉参与消防宣传。如2015年省十六运期间,全市各级消防部门充分借助新闻媒体,利用电台、电视台、报刊和短信等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提高全市各单位和市民做好消防工作的自觉性。二是要加强对主、承办单位工作人员消防安全教育,明确主、承办方的消防安全主体意识,促使其主动承担活动期间的消防安全责任。三是加强对涉赛场馆、接待宾馆及其他涉赛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疏散逃生演练,提高自防自救和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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