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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法定撤销权的效力——基于物权变动模式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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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I Syst鲫AndS咖 20 0 9.7(中) {I}I占缸金 赠与合同法定撤销权的效力 基于物权变动模式的考量 盂路路 摘要为了平衡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利益,世界各国立法都赋予了赠与人对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然而,由于各国立法对 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不同,使得赠与人法定撤销权的效力也有所不同。本文着重从物权变动模式的角度,对赠与合同法定 撤销权的效力作一粗浅的探讨。 关键词赠与合同 法定撤销权中图分类号:D922.29 一效力物权变动模式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7-162.02 术上的重要课题。物权变动规则构成了整个物权法的基础与框 、问题的提出及其限定、说明 赠与的法定撤销是指具备法定条件时,允许赠与人或其继承 架,一个丰富完善的物权法体系正是循着物权变动规则的脉络充 人、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撤销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系赠与人 分展开和建立起来的。目前世界各国的物权变动模式大体可以 无偿转让财产,如出现有悖于其赠与初衷的情形,应当允许其在 分为三种,即物权形式主义模式、债权形式主义模式和意思主义  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撤销赠与合同。因此,各国立法都规定有 模式。赠与的法定撤销。 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在其存续期间一经撤销权人行使即发生 (一)物权形式主义模式下赠与的法定撤销 该模式以承认物权行为的性和无因性为前提。在物权 效力。因撤销权属于形成权,其行使的后果是使赠与合同自始不 主义模式下,除当事人就移转标的物所有权所达成的债权合同 具有法律效力,也即赠与关系消灭。从赠与物是否已经交付来 外,还需要登记或交付的物权行为,始能转移所有权。合同被撤 看,具体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赠与物尚未交付,此时赠与 销后,基于合同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归于消灭,但于债 合同尚未履行,由于赠与合同一经撤销就自始无效,所以在这种 权行为的物权行为并不因此而受到影响,仍得单独为有效,仍发 情况下撤销赠与的具体后果就是赠与人有权拒绝履行赠与合同。 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盖赠与契约既经撤销,受赠人受有赠与的 另一种情况是赠与物已经交付,此时赠与合同已经部分或全部履 利益,欠缺给付目的,无法律上之原因,应成立不当得利。’’固这样, 行,赠与物已转移占有,而赠与合同一经撤销,受赠人对已取得的 赠与人只能够依不当得利之规定请求返还,而不能请求其返还所 赠与物丧失合法根据,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撤销合同的后果是撤销 有物。 权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要求受赠人返还其受赠的全部财产。对 此,我国《合同法》有明确规定,即赠与被撤销的撤销权人可以向 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二)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下赠与的法定撤销 在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下,物权因法律行为发生变动 时,当事人间除有债权合意外,尚需践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形式。0 但是,关于返还财产请求权的性质,在民法学界存在不同的 物权变动以债权行为的有效为前提,交付、登记仅是物权变动的 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返还财产属于债权性质的不当得利请求 生效要件。其不认同有于债权合同的物权行为存在,因此, 权。因为赠与合同已被撤销,合同关系已失去拘束力,这样当事 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效力也不应区分为仅针对债权行为还是也 人所接受的履行便因为缺乏合法根据而成为不当得利,应当退还 针对物权行为,一旦赠与人行使撤销权,该权利的行使不仅可以 给对方。 另一种观点认为,返还财产就是返还原物,在性质上属 使赠与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而且其效力也及于赠与人移转赠与 基于物权所产生的物上请求权。因为合同被撤消后,一方先前交 物权利的行为,从而赠与人可以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付给另一方的财产并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已经接受财产的一 方,应将财产返还给原所有人。上述两种学说分歧,归根结底是 (三)意思主义模式下赠与的法定撤销 在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下,物权的设定、转移仅仅因当事 由于对物权行为的性与无因性认识的不同,也即物权变动模 人的债权意思表示而发生效力,物权变动的效力与债权基础是密 式的选择不同所导致。以下试从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的角度详 不可分的。就赠与合同而言,双方当事人意思趋于一致,赠与契 细分析之 约即告成立,标的物所有权即移转于买受人,无须另为转移所有 二、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对赠与法定撤销的影响 权之意思表示,亦不需要任何方式。因而,对于赠与的法定撤销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包括所有权和他物 的效力,其与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相同,采所有物返还 权的取得、变更、终止和物权共享关系的发生、变更、终止等。0法 请求权。 律行为引起物权变动的效力,是现代各国物权立法和立法技 作者简介:孟路路,山东大学法学院2006级本科生。 l62 三、比较法上赠与的法定撤销的效力 I syst。mAndSometV {I}J占缸金 立法存在着不同的规定: 2 O O 9.7(巾) 于现存的财产,对非因其过错而灭失的财产可以免责。如果返还 义务人取得财产出于恶意,则返还义务人应对财产的灭失负赔偿 责任。 第三,在构成要件方面,返还所有物必须以所有物依然存在 因是否承认物权行为的性与无因性理论的不同,相应的 在赠与被撤销后的返还财产请求权的性质上有不同的认识,各国 《德国民法典》是以物权形式主义为物权变动模式的代表,按 照德国学界和实务界的通说,如果一个债法上的合同是可以被撤 为要件:若所有物已灭失,返还所有物在客观上已不可能,所有权 销的,那么并不是这个合同的物权法上的处分行为也一定可以被 人只能要求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退回原物。但若适用不当得利 撤销,还要看有关物权法上处分行为的撤销事由是否具备。如果 责任,以受益人获利为标准,则不管原物是否存在,只要受益人获 仅仅债法上的合同可以被撤销,并且已经被撤销,那么已经履行 得利益,就应负返还责任。 完的义务就属于“无法律根据”,并且可以依不当得利返还。 《德 从以上分析可见,返还财产适用不同的请求权,对当事人利 国民法典》第531条第2项对赠与的法定撤销的效力进行了规 定。0 《法国民法典》是采用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代表。 ‘法国民法典》 第952条规定:“行使取回权的效果是,可以解除对赠与财产 的任何转让,并且在解除对该财产所设立的任何抵押权或其他负 担后,财产返还于赠与人。”由此条规定可以看出撤销赠与的效 力,受赠与人,不考虑其是否有任何过错,均有义务按照赠与当时 财产所处的状态返还其受赠与的财产,其返还财产的性质属于返 还原物请求权。 我国《合同法》第194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 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不过,该条并未规定赠与人行使此 权利的请求权基础,对此,我国有学者主张,其返还依据为不当得 利。但是根据我国立法对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我国民事立法虽 严格区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但我国尚不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 性。赠与合同解除后,基于合同给付的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归给付 人,此时返还财产的性质是属于物权性质的物权请求权。但当原 物不存在时,转变为不当得利的返还,所谓“返还财产”仅具有债 权的效力。 四、赠与法定撤销的效力区别 基于不当得利返还或基于物权所产生的物上请求权返还赠 与财产均有一定的道理,但由于两种请求权的性质不同,因而采 纳哪一种请求权将对当事人利益产生不同的影响。具体说来有 如下几点区别: 第一,从返还财产的范围而言,所有物返还的对象仅限于原 物及因原物所产生的利息,返还的目的是使所有人恢复其对原物 的占有。而不当得利返还还旨在将受益人所获得的一切不当的 利益,全部返还给受损害的一方,剥夺受益人所应获得的一切不 当利益,其返还的范围包括实际所受的利益、基于原物的占有而 取得的收益、基于权利的取得而获得的利益、以及原物因第三人 的毁损和占有而获得的赔偿金和保险金等。由此可见,不当得利 返还的范围要比所有物返还的范围更广泛。 第二,从是否考虑过错来看,如果适用返还所有物请求权,则 请求权人无须证明对方是否具有过错便可以行使其权利。而对 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在考虑返还的范围时应根据善意和恶意 来确定。若返还义务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则返还的范围仅限 益的保护是不同的。如前所述,我国立法采用返还所有物请求 权。此虽不无道理,但未免绝对。据此,有学者提出,我国立法虽 不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但在某些场合下仍成立不当得利请求 权,原因在于相对人虽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但已经取得标的 物的占有,因为占有也是一种财产利益。取得占有者即取得一种 法律地位。是故,赠与人除了享有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以外,还享 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五、总结 同一社会问题、同一法律现象在世界各国都会出现,但由于 历史与文化的差异,各国为解决这些问题的法律规则却常常表现 出差异性与多样性。对于赠与合同法定撤销权的效力的确定即 属此类法律现象。各国在优遇赠与人从而实现赠与人与受赠人 的利益平衡这一价值判断上表现出了高度的一致性,关于赠与撤 销的效力,一般认为,赠与契约一旦被撤销,视为自始无效,会溯 及的影响赠与契约之效力。0 然而,在达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各国的立法规定却呈现出 了差异性。在赠与法定撤销的效力上,德国、我国等承认物 权行为性的国家或地区,大体上采不当得利请求权说;而日 本、法国以及我国,不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因而采所有物返还 请求权说。虽然这些方式存在差异,但都殊途同归,最终都实现了 优遇赠与人的价值判断。 以上主要从物权变动模式的角度对赠与法定撤销权的效力 作了分析论述,并对不同的效力作了比较分析,以期对该问题有 更深入、更全面的理解和把握,以便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更好地 对待和运用赠与合同中的法定撤销权。 注释: ①王家福主编.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334页. ②江平主编.中国物权法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年版.第8l页. ③史尚宽.物权.台北自版.第26页. ④史尚宽.债法各论.中国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3页. ⑤王轶.物权变动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1页. ⑥【德】卡尔・拉伦茨著.德国民法通论.法律出版杜.2003年版.第666页. ⑦‘德国民法典'第531条第2款规定:“赠与已经撤回的,可以依返还不当得利的规定 请求返还赠与物。”. ⑧崔建远.关于经济合同无效的探讨.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89(5).第85页. @黄立主编.民法债编各论(上).中国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82页. 参考文献: [1】余延满.合同法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 [2】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H版社.2002. [3】王泽鉴.债法原理-不当得利.中国大学出版社.2002. [4]t洋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八).中国大学出版杜.1998 [5]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07. 【6]杜景林,卢嵯译德国民法典.中国大学出版社.1999. 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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