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流程图
申报材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一份); (3)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特殊 的除外); (4)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特殊的除 审查材料是否齐全 外); (5)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计量设备有效检定证书复 (当场或 5 日内一 印件一份; 次告知) (6)符合开展检定/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 否(补充) 拟检定/校准证书复印件两份。 (7)计量检定人员检定证件或校准人员资质证明复印 是 件1份 申请人向县发展中心质监局窗口提出申请 考核内容: 1、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齐全,计量标准器必须经法 定或者计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应当通过校准、比对等方式,将量值溯 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配套的计量设备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 对申请人考核 具备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和2、完整的技术资料; 3、具备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并确保计量标 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地; 4、具备与所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应当配备2名以上获相应项目检定合格 不合格 资质的计量检定人员,开展其他方式量值传递工作,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 5、具有完善的运行、维护制度,包括实验室岗位责任制度,计量标准的保存、使用、维护制度,周期检定 制度,检定记录及检定证书核验制度,事故报告制度,计量标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6、计量标准的测量重复性和稳定性符合技术要求。 受理 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考核时间除外) 通知申请人交考核费、 证书费,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计量标准证 书。 通知申请人,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联系人:县发展中心质监局窗口
联系电话:86116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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