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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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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管理规定

第一章 目的

第一条 为严肃劳动纪律,维护工作秩序,促进本所职能部门规范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参照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本所职能部门员工实行出勤检查与管理的考核依据。

第二章 考勤范围

第三条 本所所有职能部门员工需要考勤,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部员工出勤管理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章 考勤管理

第四条 本所行政人事部统筹考勤管理工作,直接落实员工的考勤管理。

第五条 行政人事部考勤人员于当月三日前(遇节假日往后顺延),统计出员工上月出勤情况,形成月度考勤汇总表,报经各部门负责人审核确认,送主任审核后,作为员工当月工资发放依据。

第四章 工作时间

第六条 本所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星期一至星期五为工作日,星期六、星期日休息,工作日工作时间为: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8:00,每周正常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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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考勤内容

第七条 迟到/早退

每工作日上午迟于09:00到岗为迟到,下午早于18:00离岗为早退。

第 员工当日迟到/早退超过60分钟的,本人在当日内或最迟在二个工作日内书面说明情况并经部门负责人及行政人事部备案后可做事假处理;未按时请假、说明的,按照旷工处理。

员工当月迟到/早退3次以内(含3次)且累计不超过60分钟的,迟到/早退者须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签字确认后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报至行政人事部备案,作为工作态度评定依据。

员工如在一个自然月内(从1号到月末),出现累计迟到/早退3次以上且每次时间均在60分钟以上的,视为严重违反本所规章制度的行为,本所可以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

第九条 旷工

请假未经批准即不到岗、擅自不到岗或离岗60分钟以上者为旷工,由行政人事部在其当月工资中扣除对应薪资;并给予其书面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如员工在两个月内,出现连续旷工2天或累计旷工5天以上的,其行为属于严重违反本所规章制度的行为,本所可以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如员工的行为给本所造成经济损失的,本所将保留追究其经济赔偿和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六章 加班与补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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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本所原则上不鼓励员工加班,员工因紧急状态或突发性工作确实需要加班的,需在加班前填报“加班审批单”,经部门负责人同意,主任批准后实施,并报行政人事部备案。

没有填写 “加班审批单”并经本条审批程序,员工没有延长工作时间的义务和责任,本所也没有义务和责任向员工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第十二条 员工加班原则上在本月给予补休,如因工作需要不能进行补休的,应给予加班工资作为补贴。员工补休假3天以内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报主任批准,行政人事部备案;3天及以上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确认,报主任审核同意,报管委会主任批准,行政人事部备案。员工应获得批准后方可离岗休假。

任何未经本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一律视为旷工。

第七章 病、事及其它假等

第十三条 员工请病、事、年、婚、丧、产、陪护、计划生育假等,3天以内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报主任批准,行政人事部备案;3天及以上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确认,报主任审核同意,行政人事部备案。

第十四条 员工请病、婚、丧、产、陪护、计划生育假等,均在休假返岗后三个工作日向行政人事部提交相关凭证作为核算工资依据:病假,提交区级以上医院病明;婚假,提供结婚证;丧假,提供死亡证明,或当地派出所的销户证明;产假、陪护假,提供小孩出生证明;计划生育假,提供医院出具的证明。如不能提供上述证明者,将一律按事假扣回对应天数的工资。

第十五条 员工遇到紧急事情需要临时请假又无法亲临本所的,或在事假假期中确实需要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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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必须由本人电话告知本部门负责人,经批准后方可请假或延期;原则上,员工年度内休假(除补休假、产假外的所有假期)天数累计不得超过30天,特殊情况应书面上报本所合伙人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因重大疾病或突发情况,员工不能提前申请或告知本所的,应由其或家属、友人及时通知本所相关负责人;员工应于返岗后三个工作日内按流程补办书面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满1年以上本所员工请事假,必须先以年假冲抵,年假不够冲抵时,以事假处理。

第十 部门负责人及以上级别员工不论何种假等,不受天数,均须按程序报主任批准,行政人事部备案。

第十九条 本所提倡劳逸结合,各部门负责人应合理安排本部门员工及本人休假。年度内产生的假期(除12月份加班按规定可延至1月份补休)外,必须在当年12月31日之前休完,否则做清零处理。

第九章 其它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本所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本所原有相关规定与此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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