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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材料采购及保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阅读次数: 31

字体:大 中 小关于材料采购及保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潍标定字〔 2010 〕 15 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现行,按照有关规定,现将材料采购及保管 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建设工程所用材料的采购及保管费,是指为组织材料 采购、供应和保管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采购及保管费 率为 2.5% 。

二、 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 按材料实际价格计入结算程序, 计取有关费用后,施工企业以实际价格退供料款给建设单位, 并按规定计取材料采购及保管费。

材料实际价格 =材料原价(或供应价) +实际发生的运杂费 + 材料运输损耗费 + 采购及保管费 +检验试验费。

1、建设单位采购、 付款、运输、保管, 施工单位随用随领, 采购保管费全部归建设单位。

2、建设单位采购并付款,供应到施工现场材料仓库时,施 工企业应计取采购及保管费的 40% ,其计算公式为 采购及保管费 =[材料原价(或供应价) +实际发生的运杂费 材料运输损耗费]X 2.5% X 40%

3、建设单位采购并付款,交提货单(或在建设单位仓库交 货),由施工企业自行提运的,施工企业计取采购及保管费 的 60% ,其计算公式为

采购及保管费 =[材料原价(或供应价) +实际发生的运杂费 材料运输损耗费 ] X 2.5%X 60%

三、施工单位采购、付款、供应至施工现场,并自行保管, 可按规定找补差价。同时计取采购保管费,其计算公式为 采购及保管费 =[材料原价(或供应价) +实际发生的运杂费 材料运输损耗费 ] X 2.5%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已办理竣工结算工程不再调 整。具体由潍坊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O—O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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