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副矿长是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机电、运输系统的工作全权负责。机电副矿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依法经过专业知识培训,取得安全工作资格证书书,切实保证本单位供、用电的安全、可靠、稳定以及运输系统的可靠。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主动配合矿长、安全生产副矿长开展工作,在煤矿机电、运输系统管理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加强对分管科室、区队的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及时发现、解决有关问题。
第3条 参加矿长、安全生产副矿长主持召开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煤矿机电、运输系统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第4条 组织制定机电、运输等系统安全管理规章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5条 组织编制机电设备年度考核达标后方可上岗资格证书的人员上岗作业的,机电矿长未及时停止其工作的应负领导责任。
第28条 大型设备、设施的维护、维修、保养等不及时,致使其带病运转,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决策失误致使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0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机电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0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在分管科室、区队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机电副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32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当依据情节严重程度与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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