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明确职能管理部门罚款权限,规范企业内部处罚行为和处罚程序,杜绝有章不循,执罚不严等现象,制定本规定。 一、权限范围
1、 全矿所有罚款由矿赋予罚款权的职能管理部门安全科、技术科、通风工区、机电科、供应科、运搬工区、皮带工区、修备工区、保卫科、企管科、房管科、工资科、洗煤厂、通讯科、人力资源开发部(以下简称执罚部门)负责执罚。
2、 现阶段的罚款项目为:安全质标化管理罚款、生产技术管理罚款、通防管理罚款、煤质管理罚款、机电管理罚款、材料管理罚款、皮带管理罚款、溜子管理罚款、治安及不文明行为罚款、超期住房罚款、单人宿舍管理罚款、考勤管理罚款、地面质标化管理罚款、井下通讯管理罚款以及企业管理过程中制度规定的其它罚款。非经矿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执罚单位不得新立罚款项目。
3、 执罚部门实施处罚,其所罚行为应依据矿有关管理规定和文件中明文规定应予处罚的行为。 4、 执罚部门实施处罚,必须遵循规章制度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标准,不得随意变更处罚种类,擅自提高或降低处罚标准。
5、 罚款必须坚持谁管理谁负责执罚,谁违反规章制度谁受罚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越权限范围进行任意罚款。
6、 无具体执罚依据,又必须处以罚款的,经矿领导同意后,可指定执罚部门实施处罚。
7、 对单位一次性罚款1000元以下、个人一次罚款500元以下的,由执罚部门负责实施处罚。
8、 对单位一次性罚款1000元以上、个人一次罚款500元以上的,必须报请矿分管领导审批后,执罚部门方可实施处罚。
9、 除治安案件、不文明行为处罚可当场收缴罚金外,其他各类罚款一律出具罚款通知单,不允许任何人直接收缴罚金。治安、不文明行为处罚现金必须及时上交财务科。
二、处罚程序
1、执罚部门在实施处罚时必须开具由矿统一印制的罚款通知单,罚款通知单应注明罚款事由、依据、数额,并经单位主管审核,加盖执罚单位公章后,方能生效。
2、罚款通知单由矿统一印制,一式三联:第一联执罚单位留存备查,第二联送企管科作为罚款依据,第三联送交被罚单位或当事人所在单位。各类罚款当天必须以罚款通知单形式送交企管科及被罚单位。
3、矿调度会、生产会及其他会议通报的罚款等,当天必须以罚款通知单的形式兑现。各类会议处罚通报连同罚款通知单次日前必须送交企管科及被罚单位,企管科负责逐日统计,按月汇总。
4、被罚单位或当事人认为执罚单位处罚不当或处罚有误时,在接到通知单后三天内向执罚部门反映,执罚部门对被罚单位或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应认真核实,确认处罚不当时,应及时办理更改手续,如执罚部门明知执罚不当或失实,拒不更改的,被罚单位或当事人可直接向监督管理部门企管科提出更改申请,监督管理部门经调查核实后,确认执罚不当或失实,有权责成执罚部门予以更正。
5、 除当场处罚的罚款和对个人的治安罚款外,各类罚款经矿研究决定后即行生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更改。罚款由工资科从单位工资总额中扣除(外联单位罚款由企管科按月统计汇总,财务科按实从当月联采结算费用中扣除)。
6、月度各类罚款单据单位应妥善保存,以备月度结算时核对。月度被罚单位要求核对当月罚款项目、金额时,执罚单位必须提供方便,予以复核。 三、监督考核
1、 企管科按本规定权限和程序对执罚部门的各类罚款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
2、 职能管理部门必须遵循罚款权限和罚款程序,对违反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超越处罚权限或违反处罚程序的处罚,均视为无效罚款 。
3、 有据不依、执罚不严,或随意扩大、增加处罚种类,或擅自提高、降低罚款标准的,除责成执罚单位更改外,执罚单位承担提高、降低或免除部分的罚款额。另对执罚单位责任人和单位主管分别给予50元和100元罚款。
4、 执罚人员执罚不出具矿统一印制的罚款通知单或专门罚款单据,或以其他单据代替罚款单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随时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举报人反映情况一经查实,一次给予责任人200元以上罚款。
5、执罚部门各类处罚通报及罚款通知单等当天未按要求送交企管科,或罚款通知单未及时交送被罚单位的一律视为无效罚款,企管科月度不予统计汇总,责任由执罚部门自负。特殊情况,虽予以统计汇总,但应扣除罚款提成。所有罚款不进行隔月调整。
6、滥用职权,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不上交,据为己有的,情节轻微者,一次给予100~3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7、 执罚部门执罚无依据、标准有出入,企管科应责成执罚部门及时更改,拒不更改的,按其所罚金额的两倍对执罚部门予以处罚。
8、职能部门徇私舞弊,不按矿议定的处罚意见执行处罚的,除责任人调离原工作岗位外,同时追究部门主管责任。
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其它规定如与本规定不相吻合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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