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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服务规范

来源:星星旅游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服务

规范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DB37 东省地方标准 DB 山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服务规范 200 发布 200 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山东省建设厅

前 言

本规范由山东省建设厅提出并组织起草。

本规范参编单位:青岛市政公用局、济南市市容环卫局、威海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山东省城建设计院。

起草人:孙向阳、王静、赵忠海、朱光飞、高建品、王相文、尤顺玲、曾宪兴、杨秀禄、尘峰、王兴成、岳玲莉。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的定义、等级划分、服务要求、服务时限、安全作业、责任及监督管理。

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城市道路的清扫保洁服务。 2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建设部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办法》 建设部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3 定义

3.1 城市道路

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并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街巷、桥梁(立交桥、高架桥、隧道、人行过街天桥)等。 3.2 普扫

对城市道路路面进行的普遍清扫。 3.3 保洁

在普扫之后进行的巡回不间断地拣扫捡拾。 3.4 机械化清扫

用各种机扫车对道路路面进行的清扫。 3.5 机械洒水喷雾

对道路路面采用洒水或喷雾方式降尘的清洁作业。 3.6 机械冲洗

对道路路面采用一定水压冲洗的清洁作业。 4 道路清扫保洁等级划分

依据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规定,将城市道路按保洁等级划分为一级道路、二级道路、三级道路、四级道路。详见表1

表1 道路保洁等级划分

保洁等级 道路保洁等级划分条件 (1)商业网点集中,道路旁商业店铺占道路长度不小于70%的繁华闹市地段; (2)主要旅游点和进出机场、车站、港口的主干路及其所在地路段; (3)大型文化娱乐、展览等主要公共场所所在路段; (4)主要政府机关所在地段,外事机构所在地。城市公共交通较为集中和其他对城市形象有重大影响的路段。 一级

表1 (续)

保洁等级 二级 道路保洁等级划分条件 (1)城市主、次干路及其附近路段; (2)商业网点较集中、占道路长度60~70%的路段; (3)公共文化娱乐活动场所所在路段。 (1)商业网点较少的路段; (2)居民区和单位相间的路段; (3)城郊结合部的主要交通路段; (4)人流量、车流量一般的路段。 (1)城郊结合部的支路; (2)居住区街巷道路; (3)人流量、车流量较少的路段。 三级 四级 5 清扫保洁

5.1 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

一至四级道路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符合表2规定。但在同一单位面积内,不得超过表中前四项废弃物总数的50%。

表2 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

保洁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果皮 纸屑、塑膜 烟蒂 痰迹、口香糖 2222(片/1000m) (片/1000m) (个/1000m) (处/1000m) ≤4 ≤4 ≤4 ≤6 ≤6 ≤6 ≤8 ≤10 ≤8 ≤10 ≤10 ≤12 ≤10 ≤12 ≤15 ≤17 尘土 2(g/10m) ≤30 ≤40 ≤50 ≤60 污水 2(m/1000m) 无 ≤2 ≤6 ≤8 25.2 作业方式 5.2.1 一级道路

5.2.1.1 以高压冲洗配合机械化清扫为主,人工保洁为辅,每日至少普扫2次,全天巡回保洁,道路保洁质量达到一级道路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路面见本色。

5.2.1.2 洒水时间每天应不少于2次;气温超过35℃时,增加一次。

5.2.1.3 立交桥、高架桥、快速路、车行遂道以及车流量大的交通主干道应实施机械化清扫保洁。 5.2.2 二级道路

5.2.2.1 以机械化清扫为主人工清扫为辅,每日普扫2次,巡回保洁,路面冲洗每周不少于3次,道路保洁质量达到二级道路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路面基本见本色。 5.2.2.2 洒水时间每天应不少于1次。 5.2.3 三级、四级道路

5.2.3.1 以人工清扫为主,每日普扫1次,定时保洁, 道路保洁质量分别达到三级、四级道路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

5.2.3.2 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冲洗、洒水。

5.2.4 桥面的保洁质量应与所连接的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

5.2.5 人行天桥桥面、阶梯保洁质量应与一级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

5.2.6 车行隧道的路面应干净,无积存污水和垃圾;隧道进出口保洁质量应与所连接路段保洁质量标准相同。

5.2.7 人行地道的地面、阶梯保洁质量,应与所连接路段保洁质量标准相同。 5.3 作业规范

5.3.1洒水(冲洗)作业规范

5.3.1.1路面作业时,洒水车车速不得超过20km/h;高压冲洗车车速不得超过15km/h。

5.3.1.2 洒水时不得漏洒(漏冲),注意调整高度和水压。作业结束后,应做到路面、侧石、交通隔离带以及道路相关公共设施周围无泥沙和积水。

5.3.1.3清洗作业时水压调整适当,洒水车、机扫车、人工洗刷相互配合,以消除路面的积泥、沙石、污迹。清洗被严重污染的路面时,须反复冲洗,直至路面见本色。

5.3.1.4清洗人行道时,洒水车须调整好水流幅宽,并配以人工洗刷路面,清洗被油污污染较为严重的路面时,可适当添加洗洁精等清洁液,反复冲洗,直至路面见本色。 5.3.1.5洒水车不得倒车洒水。

5.3.1.6气温在0℃以下不宜冲洗、洒水。干旱、严重缺水城市的路面冲洗,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没有下水口的道路可不冲洗。

5.3.1.7提倡用中水冲洗、洒水。 5.3.2清扫作业规范

5.3.2.1机械清扫作业规范

5.3.2.清扫作业前应检查车辆性能,加足水,并根据路面状况调整好机扫车侧刷和吸口。 5.3.2.清扫作业不得扬尘、漏土。禁止侧刷、吸口不落地空跑。

5.3.2.清扫时注意观察路面清扫质量和路面障碍情况,对机扫车不能清除的大件垃圾或硬物,应及时下车清除,确保清扫质量和设备不受损坏。

5.3.2.清扫完毕,应检查车辆内垃圾是否卸清,并做好车辆保洁和维护,保持车容整洁,性能良好。 5.3.2.机扫车清扫作业时车速不得超过10 km/h;机扫车保洁作业时车速不得超过20 km/h。 5.3.2.2人工清扫作业规范

5.3.2.普扫时,应按人行道路面、树穴及周边、车行道路面、下水井口的顺序进行全面清扫。 5.3.2.归拢的垃圾靠边打堆,及时清运,不漏收。清扫道路时不得将垃圾扫入下水井、绿地。 5.3.2.清扫道路时须小心推扫,不得漏扫、扬扫,控制扬尘。

5.3.2.保洁时,巡回走动,及时清除路面垃圾。路面可拣拾的废弃物停留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5.3.2.雨后、融雪后,路面灰渣、灰沙及其它废弃物应及时清扫干净。

5.3.2.发现有人随地乱扔垃圾,应及时进行劝阻。发现路面被严重污染时,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 5.3.2.3机械和人工配合清扫作业规范

应符合5.3.1.和.2的要求。 行为要求

5.4.1应做到文明、清洁、安全和有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公众生活的影响。 5.4.2清扫作业间隙,清扫工具摆放整齐,保洁垃圾密闭存放。 5.4.3保洁时间少使用大扫把,多采用拣拾的方式。

5.4.4清洁工人要根据本路段的人、车流情况,合理安排作业方式,应避开行人和车流高峰,注意作业安全。道路大面积污染需要集中清扫时,及时向交警部门反映,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5.4.5清扫作业时要随扫随收,及时清理,把垃圾倒入密闭容器内,不得乱倒。严禁焚烧树叶、杂草和废弃物。 6 安全

6.1 环卫作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人,并有完整的作业和检查记录。

6.2 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环卫作业车辆尽量避开交通高峰时段作业。机扫车、洒水车车尾应有反光标志(或加贴反光膜),作业时须亮警示灯。夜间作业时还须开启示宽灯,关闭提示音乐。洒水车需在规定加水口取水。

6.3 道路清扫保洁人员(含机扫车司机、随车的人工辅助清扫人员)作业时应着职业工装、反光背心,并保持着装干净、整洁。

7 清扫保洁服务时限

7.1 普扫时限:第一次清扫6:30之前完成,冬季或无路灯路段推后半小时,第二次清扫15:00前完成。

7.2 保洁时限:一级二级道路保洁时间夏季每日不少于10小时,冬季不少于8小时。三级四级道路夏季每日不少于8小时,冬季不少于6小时。

7.3 冲洗在前人工清扫在后的作业方式,第一次冲洗时间应在每日4:00前完成。第二次冲洗应在13:00前完成。

7.4 洒水时限:早晨洒水在6:30前完成,下午洒水在13:30前完成,其它时间洒水要避开人车流高峰期。 8 责任

8.1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由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8.2 提倡采用招投标等方式确立清扫保洁单位,委托合同中应明确服务质量标准。 9 监督管理

9.1 清扫保洁责任单位应定期进行服务作业质量分析,及时解决作业质量问题。 9.2 清扫保洁责任单位应建立举报投诉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9.3 清扫保洁责任单位应按照本规范对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考核,对违反本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做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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