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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制度

来源:星星旅游
差旅费管理制度

为有效控制和压缩差旅费用的支出,提高各类业务人员的办事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1.出差定义

1) 因项目执行需要,须离开工作岗位一日以上,不视为出差,按照《项目管理办法》

执行。

2) 因处理公务,须离开工作岗位一日以上,必须在外住宿者,视为出差。 2.出差手续

1) 部门经理应于员工出差前填写《出差申请单》、《出差预算》,报副总经理、总经理批

准后通知员工。《出差预算表》按照《项目预算表》标准编制,注明出差随同人员、时间、地点、事由、天数、所需借款,如有借款,原则上前账不清,后账不借。 2) 员工凭部门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签字批准的《出差预算表》报财务部借款。 3.交通费

1) 至出差地点乘火车或汽车八小时内可抵达者,不得搭乘飞机。特殊情形需总经理签

字批准。

2) 火车票以硬座(非过夜)、硬卧(过夜)价报销。飞机票以经济舱报销。 3) 如果火车硬卧票价与飞机票价差在300元以内,可以报支飞机票。 4) 使用公司交通工具,不得另报支交通费。

5) 出差当地交通费凭票实报实销,票据背面注明起始地点,业务内容

4.住宿费

1) 原则上住宿由公司代为安排,如无住宿安排,以下列标准检附正式报支:

一级城市 上限550元/日 二级城市 上限400元/日 三级城市 上限300元/日 实报实销 实报实销 实报实销 一级城市:北京、上海、广州、重庆、天津、深圳。 二级城市:特区城市(除深圳)、计划单列市、各省(自治区)省会城市。 三级城市:除以上地区城市以外的城市。 备注:如目的地在“兴城”等海滨城市淡旺季因素影响,标准可上下浮20%-30%

2) 上述住宿费标准为一个标准间标准。同性两人一同出差可一同住宿的仅享受一个标

准间住宿标准;

3) 如项目执行费用已含住宿的,不得再报支住宿费。

4) 出差当地有公司宿舍或租屋者,除非满员,否则出差人员不得住宿酒店,应以住宿

公司宿舍为优先。

5) 出差人员在火车、轮船、客运车中歇夜或由出差处所免费招待住宿者,不得再报支。 6) 出差公司补贴80元/天/人,可使用其他的费用报销。 5.膳杂费

1) 原则上餐食由公司代为安排,如无餐食安排,从出发至返回之餐费以下列标准凭发

票及小票收据实报实销:

一级城市 实报实销 早:10 二级城市 实报实销 早:10 三级城市 实报实销 早:5 午:35 合计:80 午:25合计:60 午:20合计:45 晚:35 晚:25 晚:20 备注:如目的地在“兴城”等海滨城市淡旺季因素影响,标准可上下浮20%-30%

2) 如接受招待用餐或宴请客户,或项目执行费用已含食宿的,不得再报支餐费。 3) 核实报支之费用,如与出差同行人共餐,应于账单上加注共餐人姓名。 6.差旅费报销

1) 差旅费借款应予返回3个工作日内结清,未予限期内结清者,公司有权不予新的借

款,并且有权自薪资中扣回。

2) 差旅费报销凭《出差结算表》申报,附相关单据,经总经理批准后,报财务部报销。

《出差结算表》按照《项目结算表》标准编制,另须注明出差期限、出差人员姓名。如实际出差与《出差申请单》规定的地点、天数、人数、交通工具不符的差旅费不予报销,因特殊原因或情况变化需改变路线、增加天数、人数、改乘交通工具需经部门主管及副总经理以上级别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报销。

3) 几个人同时为一事出差,则填写一张《出差结算单》,报销单需有同行人员签名确认。 4) 出差期间因业务需要而花费的业务公关费用,另外申请、报销,不能并入差旅费申

请。

7.其它规定

1) 出差途中除因病或遇意外灾害,或因工作实际,需要延时外,应电话请示,不得因

私事或借故延长出差时间,否则其差旅费不予报销。

2) 员工出差旅费,应据实提出收据,不得虚报。如有虚报除将其虚报款项追回外,并

视其情节轻重,酌予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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