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第3期 (总第122期) 福建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ournal of Fujian Institute of Financial Administrators NO.3 2011 Serial NO.122 德国相对市场优势地位理论与实践中的依赖性要素研究 邹青松 (南京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江苏南京210093) 摘 要:交易双方在特定交易关系中形成的依赖性,是优势企业获得相对市场优势地位并进一步实施限制 竞争行为的基础。关于交易双方的依赖性,德国 反对限制竞争法》在立法、司法、执法中,已经发展出一套 较为完整的认定和适用的制度。依赖主体、亦即保护对象必须是“中小企业”,依赖性得以认定的关键是缺乏 “足够的和可期待的转向可能性”;在此基础上,德国司法在实践中对依赖性进行了类型,以进一步指导相关 司法和执法的实践;为避免在认定依赖性过程中遭遇过多的举证困难,德国立法者又补充了依赖性推定的条款, 使得此项制度更加完善和更具操作性。这对于我国反垄断法领域的理论和实践具有重要的启发作用。 关键词:依赖性;相对市场优势地位;反对限制竞争法 中圈分类号:0612.294 文献标识码l A 文章编号:1009—4768(2011)03—0043—07 近年来,大型连锁超市与商品供应商之间关于“进场费”、“新品上架费”、“新店开业赞助费” 的纠纷频频发生,不断引起反垄断法学者关于企业滥用相对市场优势地位的限制竞争行为的讨 论。基于现实经济情况的发展,关于相对市场优势地位理论的讨论在国内学界日渐增多,此项制 度是否值得我国《反垄断法》借鉴也逐渐成为议题。判断企业是否具有相对市场优势地位的关键 在于交易对方对其是否具有依赖性,本文将围绕此问题,并从德国反垄断法相关理论和实践的视 角出发,做一些探索。 一、德国反对滥用相对市场优势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 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在其第19条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规制后,又在其第2O条 规定了反对滥用相对市场优势地位行为的条款,两条条款共同形成了德国反垄断法中对具有市场 优势地位的企业及企业联合组织的行为控制体系。 《反对限制竞争法》第20条第l款禁止的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和企业联合组织实施的 歧视与不公平阻碍行为,此禁止规定适用的对象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或具备反垄断豁免能力的企 业或企业联合组织。第2款在其第l句则进一步地将此歧视和不公平阻碍禁止原则的适用对象扩展 到具有“相对市场优势地位”的企业或企业联合组织,而认定某个企业具有相对市场优势地位的 收稿日期:2 O11-04-1 3 作者简介:邹青松(1 98 5一),男,广东河源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反垄断法。 43 关键在于,“中小企业”除前者之外没有“足够的和可期待的转向可能性”;随后,第2款在其 第2句规定了一个依赖性推定的条款,即在一定条件下就可以推定供给者依赖于需求者。由此分 析可知,存在于特定交易关系中的依赖性是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认定其中一方企业具有相对 市场优势地位、并对其适用歧视与不公平阻碍禁止原则的核心要件。 二、依赖性的确定 对于相对市场优势地位理论上的依赖性,国内学者主要从经济学的角度进行分析,认为依赖 性的理论基础是威廉姆森的资产专用性理论,在此不赘。一般来说,依赖性存在于交易双方的纵 向关系之中,且必须在具体的经济关系中才能得以确定。此依赖性的形成使得依赖一方除被依赖 一方之外没有“足够的和可期待的转向可能性”;若贸然转向其他交易对象,则必须以其市场竞 争力受损为代价 。在德国学者的相关法学著作中,一般都认为有两个因素对于此依赖性的认定 具有关键性的作用,一是依赖主体必须是“中小企业”,二是该企业没有“足够的和可期待的转 向可能性”。 (一)依赖主体 1.企业的概念。《反对限制竞争法》框架下的企业概念具有相同的意义,相对市场优势地位 理论上的企业并无特殊的意义。根据德国判例的解释,企业包含了自然人、法人及无权利能力的 人合组织的所有在商事交往中的活动,这些活动不依赖于该实施主体的法律形式,也不论该实施 主体是否还以其他方式参加经济活动,譬如以官方身份或以私人消费者身份的方式。据此,德国 《反对限制竞争法》意义上的“企业”也就具有了极其广泛的意义,包括各种参与商事交易的社 团和协会、同业公会、交易会,提供服务的自由职业者、以及参加市场竞争的公共企业及公法机 构,等等n 。 2.作为保护对象的“中小企业”。德国立法者在第五次修订《反对限制竞争法》时,基于“大 企业拥有足够的选择而不需要获得特殊保护”的理由 ,将禁止滥用相对市场优势地位行为的保 护对象限制在“中小企业”的范围。由此,在反垄断司法实践中就必然涉及到对“中小企业”的 认定的问题。 歧视与不公平阻碍禁止原则意图通过第20条保障企业的机会均等权利,并阻止优势企业侵 害其他企业的经营自由。这样的立法目的意味着,依赖~方是否属于“中小企业”不能以绝对的 大小标准来进行认定,否则容易使部分受害企业无法获得保护;而应当采取更加灵活的标准在具 体的个案中来认定,譬如应考虑“依赖企业”与“相对市场优势地位企业” 的力量对比关系, 考虑其销售额、职工人数、自有资产及生产能力等。 许多德国学者也认为,以绝对的大小标准来认定“中小企业”将难以实现此立法的保护目的, 而应当采用相对标准。一般来说,相对标准运用又可以从横向角度和纵向角度来进行。前者指的 是“依赖企业”与其竞争对手之间的力量大小关系对比,后者指的是”依赖企业”与“相对市场 优势地位企业”的力量大小关系对比。在此两种对比中,又应当主要考虑“依赖企业”和“相对 ①德国学者Lutz认为,此种依赖性的程度不需要很大,以致“依赖”企业作为整体而依赖于具有相对优势地位的 企业,而通常只要在某一种商品或服务上具有依赖性就足够了。参见:Gloy/Lutz,Handbuch des Wettbewerbsrechts,2.Auf1age,§39 Rdnr.1 5 ②本丈加双引号的“依赖企业”和“相对优势地位企业”表明的是交易双方之间依赖和被依赖的可能性。 市场优势地位企业”的纵向的力量对比关系,而较少地考虑“依赖企业”与其竞争对手在横向对 比关系中所显示出来的市场地位 。因此,在认定“中小企业”过程中,具有决定意义的不是“依 赖企业”的销售额和市场份额,而是在其本身存在依赖性的情况下,它所具有的消弭其经营活动 中的阻碍效果的能力 。比如,某销售企业虽然为保持商品种类的齐全而依赖于获得某著名生产 厂商的产品,但前者却仍然可以放弃这种产品而不受后者拒绝供货所带来的阻碍效果的影响,那 么,我们就不能将此销售企业归为“中小企业”。 但是,绝对标准也具有一定的意义,即如果“依赖企业”未超越某特定的销售额,则可以直 接视之为“中小企业”,譬如,联邦卡特尔局就曾援引欧共体委员会的建议,将拥有不超过250 名员工和销售额低于40.000.000欧洲货币单位(ECU)的企业视为“中小企业” 。 (二)确定依赖性的标准: 。足够的和可期待的转向可能性” 缺乏“足够的和可期待的转向可能性”是依赖性的核心构成要素。从字面上可以看出,此 种转向可能性包含了两个限定性的因素,即足够性和可期待性,若“依赖企业”缺乏此包含两 种因素的转向可能性,则可以基本上判断其对涉嫌具有相对市场优势地位的企业具有依赖性。 对于其检验,德国学者认为,首先应该确定“依赖企业”是否存在转向可能性,若存在,则再 确定此转向可能性是否是“足够的”,最后才确定其是否存在可期待性@。 一般观点认为,检验转向可能性是否“足够”,首先应当以客观的标准来判断,亦即在特 定的相关市场上,存在着哪些可以从“相对市场优势地位企业”转向其他企业的可能性,而不 考虑“依赖企业”自身的特殊情况。虽然这些客观标准按照不同类型的依赖性而有所不同,但 是,行业的一般性、消费者爱好、特定商品或服务所享有的地位和声誉等等,都是重要的考虑 因素。比如,在检验某商品的销售商除特定生产者之外是否具有足够的转向可能性时,若该生 产者的产品因其价格、质量而享有很好的声誉,以至销售商放弃销售其产品就意味商品种类的 不齐全,那么,除该生产者的产品,该销售商的转向可能性就是不“足够”的。 与之不同的是,检验转向可能性是否“可期待”,则通常运用的是个别的、主观的标准, 亦即从依赖一方企业的利益角度来进行检验。同样足够的转向可能性,对于不同的企业,可能 由于其各自不同的自身情况而或可期待、或不可期待。总的来说,对于可期待性的检验尤其重 要的考虑因素是,依赖一方企业在转向其他交易机会时所要面临的经济负担和经济风险。根据 德国经济委员会的观点,某种转向可能性若伴随着“超出比例的负担”或“过大的及不可预计 的风险”时,即不具有可期待性 。这种伴随着转向另一企业而来的“负担”和“风险”,从 根本上来说,就意味着对“依赖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的损害。而何种情形下转向可能性才是可 期待的呢?德国联邦法院在Revell Plastics一案的判决中认为,一般情况下,“依赖企业” 在与其竞争对手具备的同等的前提条件下,也能够利用此种转向可能性时,此种转向可能性才 是可期待的 。 三、依赖性的类型 根据依赖性产生的不同的经济基础,德国的司法判决和学术著作中通常将其区分为几种类 ③关于“足够}生”和“可期待性”的检验,参见如下:Loewenheim,in L/M/R,Kartel lrecht,Band 2,§20 Rdnr. 25,26,28;Rixen,in Frankfurter Kommentar(FK),§20 GWB 1999/GWB Tz.66,68ff 45 型,即种类决定的依赖性 、企业决定的依赖性、供给紧缺决定的依赖性及需求决定的依赖性。 而认定此几种不同类型的依赖性,也遵循着不同的方法和标准。 (一)种类决定的依赖性 经销商为保证商品种类的齐全以维持其市场竞争力而必须购进某个特定生产者的产品时,即 存在所谓的“种类决定的依赖性” 。在著名的RosSignol一案中,德国联邦法院认为,确认此种 依赖性的主要考虑因素是,该生产者的产品在相关市场中所具有的地位和声誉 。根据德国判例 和学说,此类依赖性又可以分类为两种,即对名牌产品的依赖性和对名牌产品群的依赖性。 对名牌产品的依赖性指的是这种情况,某生产者基于其产品的质量和独特性而享有崇高的声 誉和重大的意义,以至专门销售该类商品的经销商必须购进其产品,亦即,若此经销商在其供应 的商品中缺少其产品,那么其商品种类对于顾客来说就显得不齐全,其市场竞争力就会受到损害。 而判断其产品是否具有此种地位,则主要考察的是此产品是否具有优越的质量、独特的外形及是 否投放了大量广告等 。 对名牌产品群的依赖性则指的是,经销商为了保持市场竞争力而必须在其供应的商品种类中 保持一定数量的、来自顶尖生产者群体的名牌产品 。德国联邦法院认为,当经销商所销售的商 品中,来自这些顶尖生产者群体的产品达到百分之八十的销售率时,这些产品对于他们的商品种 类来说就是不可或缺的主要部分,因此就可认定该经销商存在对名牌产品群的依赖。比如,在某 市场上的电视机生产领域,有A、B、C、D、E五家不同品牌的电视机生产者形成了顼尖生产者群, 而某电器经销商F必须购进其中四个以上品牌的电视机才能保持其市场竞争力,那么只要其中有 四个生产者对F供货,F就不存在对上述所有生产者的依赖性;反之,若对F供货的生产者少于四 个,那么F就存在对拒绝供货的那些生产者存在依赖性,因为它们拒绝供货的行为可以导致该经 销商的无法维持其市场竞争力。 (二)企业决定的依赖性 企业决定的依赖性指的是,在长期的商业联系中,作为特定商品或服务的供给者或需求者的 企业将其商业经营严重地指向另一企业,若转向其他企业,就将承受重大的竞争劣势 。此种依 赖性的形成可能基于不同的原因,比如,该企业与后者签订了长期合同,该合同要求该企业只能 购买后者的产品而不能购买其他企业的产品;又如,由于长期的供货关系,该企业的商业经营长 期指向后者生产的某种产品,导致该企业与后者在外界看来难以区分,或者该企业基于双方的合 作关系而作出了大量投资,若此供货关系断绝,则将产生巨大的沉没成本,等等。 但是,在一定条件下,上述的依赖性可能就不成立。比如,若该企业有意识地、单方面地将 其经营长期指向与另一企业的商业关系,由此产生的依赖则不能归入此类依赖性;又如,若对方 给予了该企业一个足够的转向其他企业的期限,那么在这个期限过后,依赖性也就随之消灭“ 。 (三)供给紧缺决定的依赖性 供给紧缺决定的依赖性指的是,由于供货来源不可预见的削减或断绝,导致商品和服务的需 求者无法在维持市场竞争力的条件下转向其他供应商 。因此,只有“依赖企业”没有其他的采 购来源,或者虽有采购来源但必须付出极不利的代价时,才有可能存在此类依赖性,并且此依赖 性一般都以既存的某种商业关系为前提。根据德国经济委员会的报告,德国立法者对此类依赖性 ④德文:Sortimentsbedingte Abhaengigkeit 国内许多学者都将此类型的依赖性称为“对名牌产品的依赖”,但 若遵循此种称法,则无法涵盖“对名牌产品群的依赖”的意义,因此不再遵循,而根据德文原文直译。 进行归类的主要目标是规制纵向整合的企业的下列行为:在供应紧缺的情况下,该企业优先对其 所属的下游企业进行供货,并以生产能力只足以供应其所属企业为由拒绝对其他企业供货 。此 类依赖性进入人们的视野始于1973年的石油危机期间,当时石油公司只对其所属的加油站提供石 油,而其他加油站因得不到石油供应而陷入了经营危机。导致上述供货紧缺的的原因则是多种多 样的,比如,国际禁运,罢工,自然灾害,等等。 此类依赖性不仅可能发生在既存的商业关系中,也可能发生在作为新进入者的需求者与相关 供应企业之间,因此,新进入者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籍此要求获得供应企业的供货。然而,新进 入者的供货要求是否应当得到满足,以及与老顾客相比应当在何种条件下得到满足,还必须经过 一定的利益权衡。比如,如果新进入者只是企图通过利用供货紧缺的状况获得高额利润,其供货 要求则不受保护;又如,既存的供货义务和自身需求具有优先性,供应企业可以以此为由拒绝向 新进入者供货;而在符合利益权衡的原则下,则可以对新进入者收取高于老顾客的供货对价;等 等。 (四)需求决定的依赖性 需求决定的依赖性指的是,特定商品或服务的供应者因为没有足够的和可期待的转向其他需 求者的可能性,而依赖于一个或几个需求者 。当然,这里的需求者是不包括普通消费者的,因 为《反对限制竞争法》第20条第2款已经明确规定,转向对象是“其他企业”。此类依赖性的产 生一定程度上是卖方市场逐渐转变为买方市场、以及现代商品销售方式普遍运用所导致的结果, 其中比较典型的是商品生产者对大型零售商的依赖。 产生此种依赖性的原因也是多种多样的。其中比较重要的一种是,基于长期的供货合同关系, 特定商品生产者将其生产长期指向某特定产品,以迎合某特定需求者的需求,而使得其产品难以 被其他需求者普遍地接受 叫 。比如,玻璃制造商可能基于与灯饰制造商的长期供货关系,而将 其生产在相当程度上专注于后者的需求,从而导致了对后者的依赖性。从上述分析我们也可以看 出,此种原因导致的依赖性在一定程度上与企业决定的依赖性是重合的。 又如,若在供应者的总销售额中,若对某需求者的销售占据了其中的很大比重,那么也可能 产生对需求者的依赖性。至于这个比重要达到何种程度才能认定具有此种依赖性,则应当根据具 体情况和市场状况来判断 蜘。 再如,若作为需求者的某销售商具有良好的声誉,对顾客具有强大的吸引力,以至某种商品 的生产者为了维持市场竞争力,必须使其商品出现该销售商的货架上时,该商品生产者也就产生 了对该销售商的依赖性,例如,国内某些生产厂家为获得稳定的销售渠道而不得不向某些大型零 售商缴纳的“上架费”,也就体现了其对后者的依赖性。 四、依赖性的推定 《反对限制竞争法》在其第19条第3款规定了关于企业垄断地位的推定,与此相类似,为 避免在依赖性认定过程中可能遭遇过多的举证困难,它在其第20条第2款第2句也规定了关于 依赖性的推定,只不过此推定的适用仅局限在特定商品或服务的供给者对于其需求者的依赖性。 根据此规定,若某种商品或服务的需求者在供应者处得到交易上通行的折扣或其他给付报酬外, 还长期额外地取得“特别优惠”,且这些“特别优惠”并不给予其他同类需求者的,则推定该供 47 应者在市场优势方面依赖于该需求者。从法律条文上我们可以看出,此推定只适用于需求决定的 依赖性。 依赖性推定的适用必须具备几个前提要件@。首先是“特别优惠”的额外收取。这里的“特 别优惠”是指与给付不相关的、不正当的让利。常见的譬如有对厂家收取“进场费”、要求生产 者对商品贴价格标签,等等,这些“特别优惠”的要求因与给付不相关而显得“额外”。由此, 这种“特别优惠”是区别于“交易上通行的折扣”和“其他给付报酬”的。“交易上通行的折扣” 归根结底是对需求者给付的一种报酬,不过,此种报酬在数额上并非总具有适当性的,即使是不 适当数额的报酬也并非就是“特别优惠”。“其他给付报酬”也是供应者对需求者给付的一种报 酬,但在此它只是对需求者实施的增加供应者销售量的具体给付的报酬,比如生产者对销售商的 广告费补助,因为后者在其商品目录中特别突出了前者的产品。因此, “特别优惠”是需求者对 供给者实施的不正当的无偿取得,是一种剥削,并且这种剥削是建立在前者对后者的相对市场优 势地位之上的。 其次,这种“特别优惠”的收取还必须具有长期性,也就是说,需求者必须在一个较长的时 期内针对特定的供给者重复地收取“特别优惠”,因此,具体某一次经过讨价还价获得的优惠交 易条件则不能归为作为依赖性前提的“特别优惠”,因为它不具有长期性,比如,某生产J一家对 某大型销售商提供的“新店开业赞助费”就不能推定其中是否存在依赖性,因为此“特别优惠” 只是一次性的。 再次,供给者并不给予“其他同类需求者”以“特别优惠”。所谓“同类”,指的是需求者 之间在功能上具有相似性,亦即“同类需求者”在经营活动中和在经济功能上能够完成相同的任 务。比如,作为需求者的大型零售商,它们都能聚集了来自不同生产者的各种产品,并将其出售 给最终消费者,因此属于“同类”。不给予“其他同类需求者”以“特别优惠”,则最起码反映 了供给者与该需求者之间存在某种特殊的关系。 如果以上三个前提条件都具备,亦即如果供给者给予需求者的“特别优惠”是额外的、长期 的、且不给予其他同类需求者时,那么就可以推定为供给者对该需求者具有依赖性。但是,在特 定情况下,上述依赖性推定也可能被推翻。根据德国官方在第四次修订《反对限制竞争法》的立 法理由书的说明,尽管根据上述条件推定出供给者对于需求者具有依赖性,但只要这种体现为“特 别优惠”的差别在客观上符合所涉交易关系中给付关系,那么,之前的依赖性推定就可以被推翻, 从而认定它们之间不存在依赖关系 。 根据本文论述可知,交易双方在特定交易关系中形成的依赖性,是优势企业获得相对市场优 势地位并进一步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的基础。关于交易双方的依赖性,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在 立法、司法、执法中,已经发展出一套较为完整的认定和适用的制度。依赖主体、亦即保护对象 必须是“中小企业”,依赖性得以认定的关键是缺乏“足够的和可期待的转向可能性”;在此基 础上,德国司法在实践中对依赖性进行了类型,以进一步指导相关司法和执法的实践;为避免在 认定依赖性过程中遭遇过多的举证困难,德国立法者又补充了依赖性推定的条款,使得此项制度 更加完善和更具操作性。这对于我国反垄断法领域的理论和实践具有重要的启发作用。 ⑤关于依赖性推定的适用前提,参见:wiedemann/Luebbert Handbuch des Kartel l recht§25 Rdnr.23,24; Markert in Immenga/Mestmaecker,§20 GWB Rz.86;Loewenheim,in L/M/R,Kartel1 recht,Band 2,§20 Rdnr.56 参考文献: [1】Markert.Immenga/Me stmaecker.GWB,Kommentar zum Kartellge setz[N],2.Auflage.C.n Beck’Sche Verlagsbuchhandlung,1992.§2 0 GWB Rz.22;Rixen.Frankfurter Kommentar(FK)zurlf Kartell recht[N】.Vetlag Dr.0tto Schmidt KG,K61n,1 999.§2 0 GWB 1 999/GWB Tz.24 [2]Loewenheim.L/M/R,Kartell recht,Band 2:GWB Kommentar.Verlag C.n.Beck Muenchen,2006.§20 Rdnr.19 [3]BGH,19.1.1 993,WuW—Ent scheidungs sammlung BGH 2875/2889 Herstel1erleasing“ [4]Wiedemann/Luebbert.Handbuch des Karte1 l recht[N】,Ver1ag C.H.Beck Muenchen,2007.§25 Rdnr.6 [5]Rixen.Frankfurter Kommentar(FK)zum Karte1 1 recht[N].Verlag Dr.0tto Schmidt KG,K61n,1 999.§20 GWB 1 999/GWB Tz.47 [6】Wi rt schartsaus schuss Deut sch1ands.Bericht des Wi rtschaft saus schus ses,Wi rt schaft und Wettbewerb 1973. 581/592 [7]BGH 26.6.1979,KZR 7/78,WuW—Ent scheidungssammlung BGH 1 620/1 62 3 Reve11 Pla st ics“ 【8】Markert.Immenga/Mestmaecker.GWB,Kommentar ztlnl Kartei lgesetz【N】, 3.Aufiage.C.H Beck’Sche Ver1agsbuchhand1ung,2 001.§20 GWB Rz.62 [9]BGH2 0.11.1975,KZR 1/75 WuW—Entscheidungs samm1ung BGH 1 391/1 393 Ros signo1“ [1 0]BGH 9.5.2000,KZR 28/98,WuW-Ent scheidungssammlung DE-R 481/482 Designer—Po1 stermoebe1“ 【11]BGH 2 3.2.1988,KRZ 20/86,WuW-Ent scheidungs sammIung BGH 2491/2493 Opei-B1itz“:21.2.1 995 WuW-Entscheidungssalllmlung BGB 298 3/2988 Kfz-Vertragshaendler“ [i2】Loewenheim.L/M/R,Karte1 1 recht,Band 2:GWB Kommentar.Vet1ag C.H.Beck Muenchen,2006.§20 Rdnr.30; Rixen.Frankfurter Kommentar(FK)zum Karte11 recht[N】.Ver1ag Dr.0tto Schmidt KG,Koe1n,1 999.§20 GWB 1 999/GWB Tz.83 [1 3]Rixen.Frankfurter Kommentar(FK)zum Karte1 1 recht[N].Ver1ag Dr.0tto Schmidt KG,K61n,1 999.§20 GWB 1 999/GWB Tz.84 [14]Wi rt schaft saus schus s Deut Sch1ands.Bericht des Wi rtschaft saus schus SeS,Wirt Schaft und Wettbewerb 1973. 581/593 [1 5]Rixen.Frankfurter Kommentar(FK)zum Karte1l recht[N].Vetlag Dr.0tto Schmidt KG,Koe1n,1 999.§20 GWB 1999/GWB Tz.88 [16]Loewenheim.L/M/R,Karte1 1 recht,Band 2:GWB Kommentar.Ver1ag C.H.Beck Muenchen,2006.§2 0 Rdnr.47 [17]Rainer Bechtold. Kartellgesetz, Gesetz gegen Wettbewerbsbeschraenkungen 2.Auf1age.C.n.Beck’Sche Ver lagsbuchhndlung,Muenchen 1999.§20 Rdnr.26 On Dependency of the Relative Dominant Position in Germany from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View Zou Qing-song Abstract:The relative dominant position refers to the phenomenon that companies may not have the dominant position in some markets while they will hold the dominant position during the commercial transaction process.The interdependence of the sellers and buyer is the essential factor to judge whether the relative dominant position is formed or not.The act against restraints of competition in Germany is the first law to regulate the abuse of the restraints of the relative dominant position.After a long time of the theoretical researches and practical activities,they have possessed a systematic knowledge and operational approach of the dependency relationship,which enlightens the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work in the field of the antimonopoly law in China. Key words:Dependency;Relative dominant position;Act Against Restraints of Competition (责任编辑:陈瑜) 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