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景区
专项工作委托管理协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议双方 甲 方: 法定地址: 注 册 号: 法定代表:
职务:
电话: 传真: Email: 乙 方:
法定地址:注 册 号: 法定代表:
职务:
电话: 传真: Email: 第二条 委托事宜 鉴于:
1、甲方对XXX景区(以下简称“景区”,管理面积XX平方公里)拥有管理权、开发权、经营权、收益权(红线图待双方确认后补充协议)及部分资产所有权;对景区内游客服务中心、现有商业网点等设施拥有管理权、开发权、经营权、收益权(资产清单待双方确认后补充协议)及部分资产所有权,具体以甲方与XX市所签订“XX景区经营权转让框架协议”及相关协议、乙方进场调研记录为准。
2、乙方为专业化文化旅游智力服务机构,具有景区标准化管理咨询、质量管理、经营策划、产品设计及市场营销等方面丰富经验,作为项目技术支撑团队。
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委托乙方对景区进行战略发展咨询、投资决策参考、工作流程与标准设计、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标准化管理体系宣贯、组织机构设计与人力资源管理、公共关系管理、游客服务管理、经营策划、市场营销、管理和服务质量控制十大模块工作。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以甲方的名义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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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指定公司名义负责组织相应的运营管理工作。
乙方以下简称受托方。 第三条 合作模式
1、本协议约定,双方采用专项委托经营管理的合作模式,即甲方委托受托方对景区进行整体经营管理,尊重受托方的经营管理权,并按本协议的约定向受托方支付报酬;受托方以其管理经验、技能使景区经营达到本协议约定的合作目标。
2、甲方按照双方共同确认的工作方案全权负责景区的投资建设、管理监督和地方(部门)协调工作,同时争取当地给予宣传经费和文化旅游相关产业扶持资金及;受托方在甲方的领导和委托下,全权负责景区的整体运营管理、形象宣传、市场营销和各项目标的完成。
3、对合作模式中的各个阶段做出如下定义: 3.1提升期:XX年 3.2增长期:XX年 3.3成熟期:XX年
4、财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模式。每日营业收入全额上交甲方开设的基本账户。运营支出费用由受托方向总经理办公会提出年度综合计划及预算方案,报董事会办公会审批后,划入经营专用帐户,由总经理(受托方)及财务经理(甲方)按照财务制度及相关规定联同核准签署后支出。凡涉及计划外项目及预算、计划内项目调整方案及预算,均应由董事长办公会专项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5、甲方整体控制景区,受托方负责经营管理 第四条 委托经营管理目标
一、 管理目标:游客满意度不低于90% 1、
战略发展咨询:乙方为景区发展对接战略发展资源,年度至少筹办旅业高端圈层活动1次;针对甲方相关战略发展咨询,3日内须给与口头或书面回复;
2、
投资决策参考:乙方为甲方对景区的投资决策给与书面意见,对投资效果跟踪调研和客观评估;
3、
工作流程与标准设计:乙方为景区定制工作流程与标准,对全员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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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每月1次定期培训和不定期督办;
4、
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标准化管理体系宣贯:乙方以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的标准每月进行1次内审、制定并实施整改方案并督办;
5、
组织机构设计与人力资源管理:乙方为景区进行组织机构设计、制定薪酬和激励方案,代甲方进行人力资源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招聘、培训、考核、薪酬福利等相关工作);
6、
公共关系管理:乙方代甲方建立并维护、行业、媒体、客户和供方等相关利益关系,树立良好形象,营造良性环境;
7、
游客服务管理:乙方代甲方建立游客服务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导游服务、景区内部交通服务、商业网点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公共配套服务等)及游客投诉处理机制。
8、
经营策划:乙方代甲方制定年度、季度和月度产品更新策划、营销活动策划、媒体宣传策划及相关工作计划和预算。每年不少于1次全国范围的大型节庆活动策划。
9、
市场营销: 乙方代甲方制定年度、季度和月度市场营销计划和预算;每年筹办不少于1次全国范围的渠道商采线活动。
10、 管理和服务质量控制:乙方代甲方进行管理和服务质量控制,每天
至少巡查和现场办公1次;每月至少内审和整改1次;每年至少聘请12位“神秘访客(旅业专业人士)”暗访和专项整改;每年《游客满意度问卷》至少完成2000份,形成年度报告。
二、 经营目标:经营费用合理化、经营利润最大化,实现甲方增收节支。 1、年度目标收入
设定经营收入指标。以首个完整年度的目标任务作为基准数,受托方同意以基准数X%作为次年度的目标任务,即下一年度目标任务为上年度实际完成任务的X%,具体目标设定如下:
1.1首年度(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设定管理目标,年度预算控制在X万元以内,截止X年X月X日,甲方在景区经营管理中所产生的负债和贷款所承担的财务成本和其他成本等不计入此预算中;
1.2次年度(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以X年度实际完成经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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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为基准数,即(X年实际完成营业收入)* X%;
1.3第三年度(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以X年度实际完成经营收入为基准数,即X年实际完成营业收入* X%。
2、年度成本费用
受托方保证本着善意、精简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经营资金于本协议项目,保证不挪用资金。
甲方应保证至少X万元(¥X)的基本资金,专款用于景区日常运营和维护、人力资源成本、办公费用和市场营销等工作。其中,人力资源成本及办公费用一般占比50%,市场营销费用一般占比15-20%,景区日常运营和维护一般占比20-25%,净利润率一般为5%。
年度经营专款专户管理,由甲方委派财务经理专人管理。具体支付流程为:①受托方提报年度综合计划和预算,甲方审批并拨付基本资金至专门账户;②受托方提报季度经营计划和预算,甲方审批并授权受托方落实月度工作计划和预算;③受托方组织月度工作总结与计划会议,甲方审批并授权受托方按计划执行并使用计划内资金。如有计划外事宜及预算需求,单事单议,报批后执行。
3、基本资金用途不含如下项目及相关预算: 3.1不含任何新增经营项目的投资;
3.2不含任何专项工程维修费用(但含零星维修); 3.3不含任何规划设计、建筑设计。
4、甲方应按照双方确认的旅游总体规划、战略发展规划,按计划投资经营项目。如甲方计划外新增投资项目,应由受托方进行专业评审。凡受托方认同并书面确认的投资项目,受托方将制定具体经营方案及收益预测,于建成后接管、运营并承担新增经营任务,甲方专项进行绩效考核,考核及分成办法根据项目情况另行商定。 第五条 协议期限
一、本协议的有效期限自X年X月X日开始,至X年X月X日结束,但受托方必须于X年X月X日前将符合要求的经营管理团队派驻景区做好准备工作。
二、本协议期满前60天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协议,若甲方决定继续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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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委托经营的方式管理景区,在同等条件下,受托方有优先续约的权利。
三、本协议期满双方未续签协议的,本协议终止。
第二章 甲方的权利
第六条 投资与收益权
一、在景区托管运营期间,甲方对景区固定资产的投资及处置(包括购买、 新建、改建、更新、改造、租赁、报废等)有最终决定权。甲方的上述决策及行为应充分尊重受托方的专业意见,以确保景区的正常运营。
二、甲方将委托受托方对景区固定资产进行造册管理,并每年一次对景区固定资产状况进行抽查核定。
三、作为景区的投资人及所有者,甲方对景区的经营成果享有占有权、收益权与支配权。
第七条 年度预算的审批权
景区委托经营管理期间,每一个年度(经营年度)开始前(或协议生效日后)至少1月内,受托方要向甲方递交下一年度(或首个经营年度)的综合工作计划与预算建议书,该预算建议书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景区营销计划;
(2)总收入、经营成本费用和经营利润计划; (3)调整职工工资福利计划的建议。
预算建议书和最终认可的预算仅是一种计划,不作为效益承诺的依据。 第 人事安排的审批权与建议权
一、甲方派出代表出任神农山旅游公司董事长,受托方具体负责托管的各项工作,并委派上述公司总经理及工作团队(常驻)。
二、受托方选定的总经理及工作团队(常驻)在委派之前,应先介绍给甲方。经甲方同意后,到岗行使其职权。受托方计划委派驻场的工作团队共5人,同时组建后台专项工作组至少3人。具体职务经双方协商后确定。
三、甲方派出董事长1名、总经理助理1名,财务经理1名,代表甲方对景区的资产管理、安全管理、重大投资、资金管理进行监督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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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托方定期向甲方汇报经营情况,并随时接受甲方的监督。 第九条 对景区经营管理情况的知情权
一、受托方应在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提交一份上月的财务报表及经营情况分析报告,受托方对此类报告的准确性负责。
二、受托方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0天内向甲方提交一套由双方共同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年度会计报表,相关财务费用由甲方承担。
三、受托方有义务通过与甲方定期会晤的形式,向甲方通报经营管理状况,书面或口头回答甲方提出的有关景区运营的问询。 第十条 对景区经营管理情况的监察权
一、甲方对受托方委派的总经理及管理团队有监督权,如对受托方管理团队中不胜任工作、不称职、违法违纪违规人员认为有更换的必要,应提前10天向受托方说明要求更换,受托方应予更换。
二、 甲方董事长在通知受托方总经理后,有权在景区营运期间本人或指定专门人员进入景区各部门,审视、检查、查阅或调阅景区营运账簿与记录,但应尽可能减少对景区正常营业的干扰。该项检查所发生的一切询问,应向受托方总经理或受托方指定的人员提出。 第十一条 甲方消费
甲方可使用景区的经营场所在景区消费,场所的位置与面积,以及在景区的消费,由甲方与受托方商定。受托方按照双方商定的消费,对甲方在景区使用场所和消费费用予以减免或优惠。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
在委托经营管理期间,受托方承担年度X人次的免费接待任务(临时接待供给)及X位退休干部凭证本人免费进入(含门票、索道票),减免的费用不纳入景区应收帐务系统,且不因此而降低、减免本协议项下受托方的责任。
第三章 甲方的义务
第十三条 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向受托方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甲方应为受托方协议期开始的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用品、办公用车等相关资源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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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甲方保证在协议签订前或景区提升期内办妥景区经营所需的各种证照和手续,受托方予以积极协助。这些证照或手续包括但不仅限于:
一、《工商营业执照》(列明景区运营所需的经营项目); 二、《消防验收合格证》(或消防局准许开业批复); 三、《特种行业许可证》、《治安合格证》; 四、《涉外批复》; 五、《食品卫生许可证》; 六、《文化娱乐经营场所许可证》; 七、其它景区开办应办的证照及手续。
第十六条 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日前为景区开设经营专用帐户,提供足额的营运资金到该账户。双方商定,该营运资金为人民币X万元整(¥X元)。甲方保证在该营运资金不够用时予以及时补足。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涉及计划内运营支出费用的支票及其它提款文件将由总经理、财务总监,按照财务制度及相关规定联名核准签署后方能盖章。预算外及资本性支出须向甲方申请,获得甲方同意后由董事长、总经理及财务总监按照财务制度及相关规定联名核准签署后方能盖章。 第十七条 甲方通过与受托方总经理定期会晤的方式,对景区经营提出评议、建议、指导和要求,就涉及双方利益的所有事务进行讨论,对受托方提出的合理建议和要求给予积极支持,为不断改善经营管理环境共同创造条件。
第十 甲方负责协调景区与当地有关部门的关系,为景区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第十九条 甲方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并在本协议正常履行期间,其不会聘请或委任何其他个人、机构、公司经营管理景区或提供与本协议受托方相同或相类似的服务,但受托方事先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二十条 在合作有效期内,甲方不得自行聘请受托方派驻人员,否则视为甲方违约,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对受托方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因甲方转让导致项目归属权发生变化,并导致本协议终止, 除不可抗力、令、景区经营管理权被收回等外,甲方应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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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间,甲方承诺其或其指定的其他第三方对因甲方过错导致景区及景区中在建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以及由此引起的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游客、工作人员、受托方委派的项目管理人员及任何其他人员)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负责任(受托方经营管理原因导致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责任除外)。甲方负责购买相应的保险,受托方予以配合。
第四章 受托方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有关景区运营管理的工作职责,既是受托方的义务,又是受托方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受托方有权委派景区的总经理、总监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但需符合本协议第之约定。双方共同确认总经理的到职日期,其他主要管理人员视景区运营工作进度及需要于总经理到职后分批到职。景区总经理作为受托方的代表按照本协议约定行使本协议赋予的职责和权力。
协议期限内,为确保经营工作的正常开展,依据“诚信、廉洁、服务”的企业文化和管理机制,受托方可根据景区经营需要更换自己派出的管理人员(包括调回或者辞退),并应提前10天向甲方说明,征得甲方同意。
第二十五条 受托方有权根据景区运营的需要设置岗位定额,并据此负责招聘和培训各级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
第二十六条 在合作期间,受托方有权根据营业需要从景区经营专用账户中直接支付下列款项(优先次序如下所列):
一、景区正常的计划内经双方共同确认的经营成本和经营费用; 二、第三方专业机构为景区提供服务,经双方共同确认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受托方在营运期间,经甲方审查同意,有权以甲方名义就景区经营管理业务发生的费用与第三方签订合约。合约包括但不限于各项物资供应、物料制作、消耗品采购、人员雇佣、广告及业务推广、专案策划与设计、修理与维护、能源以及保险、法律、会计服务等。
第二十 甲方同意,受托方可以明确授权景区总经理或受托方的其他代表,代行甲方在本协议下授予受托方的各项权利及委托受托方管理的事务。 第二十九条 景区总经理及其它管理人员对重要客户、业务来往人员的招待按照景区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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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在协议期间,甲方因区域综合开发等政治或经济原因丧失景区管理运营权:
一、如新甲方仍有委托经营管理需求,受托方优先;
二、如新甲方自营,须终止本协议,按受托方实际受托经营时间进行结算,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章 受托方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提升期内,受托方重点承担景区运营与营销管理基础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一、制定《景区短、中、长期投资计划》、《景区总体经营策划及5年发展战略》和《景区旅游总体规划》,时间要求在X年X月X日前完成,呈交甲方验收通过后执行。《X年度景区综合工作计划和预算》,要求在协议签订后1个月内完成,呈交甲方批准后执行。
二、根据XX文化核心理念,为甲方景区建立具有专业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各种规章制度体系,塑造甲方景区品脾形象,使景区的经营管理达到专业化、规范化的水平,形成景区特有企业文化。
三、确定景区的管理架构与定岗定编方案,制定各部门及岗位的工作职责,组织和成立各级部门。
四、招募公司和景区各岗位员工,制定并履行各项培训计划。
五、为了与受托方预订系统进行无缝连接,受托方推荐专业的财务管理系统,经甲方同意后实施。
六、采购向甲方提交一份详细的采购计划及预算,包括品种、数量、价格、质量、规格、参考供应商、到货日期等基本内容。根据采购金额大小与甲方确认招标与否,按照公司有关制度,负责采购营运物品、食品饮料及消耗品等。负责选择并确定景区前后台管理软件供应商。
七、同甲方协商安排工程设备设施的使用及管理计划,并负责实施。 八、制订并执行景区的市场调研、产品定位、营销策略等计划,承担广告和公共关系计划及促销工作的实施。
九、策划并组织各项节庆活动。
十、投资顾问:在协议期间,受托方享有对甲方投资行为的建议权,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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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利用率与利润贡献率,避免因规划不当、布局不合理等因素导致重复投资。受托方的上述顾问服务可视甲方需要定期或不定期提供,并选择在双方均认为适宜的地点进行。
第三十二条 增长期与成熟期间,受托方将代表甲方以其通行的管理模式,结合景区的实际,制定和建立运作标准和程序,执行所有适当及必要之管理服务,包括:
一、建立以“业绩至上、效益至上”为核心内容的企业文化;树立“质量优先、开源节流、精细化管理、跨越式发展”的经营管理目标。
二、在景区提供先进的经营管理理念、、营销战略和策略、个性化管理及服务项目的设置。
三、将甲方景区纳入受托方宣传推广体系,在受托方网站、对外宣传资料和受托方参加的相关国际国内各类大型业内展会、论坛中对景区进行统一宣传,相关差旅及劳务费用各自承担。
四、受托方对甲方及景区部门副经理以上管理人员、甲方重点培养的人员、工作表现突出且具有发展潜力的少数优秀员工提供在受托方属下景区免费培训、实习和挂职锻炼的机会,派出人员的食、宿、交通等费用由甲方承担。具体实施方案由双方另行协商拟订。
五、建立并不断完善景区的管理标准体系和质量标准体系,包括制定及不断完善景区的质量标准与质量控制系统、各类服务及工作程序、、管理控制和会计制度,并负责监控上述内容的落实与运作。
六、制定景区经营计划,编制年度预算,经甲方认可后组织实施,在正常营运环境下,实现计划确定的主要营业指标。
七、对景区员工提供专业的培训以达到景区所需的工作水准(包括运用集团优势,在受托方所属景区内安排本景区员工的培训和实践),因培训和实践产生的食、宿、交通等费用由甲方承担,建立并组织实施员工培训激励计划。
八、制定所有价目,收费及价格,监督和控制景区经营中的任何性质收入、各类服务的收费及收据事项等。
九、采购实行双方共同参与的模式,制定采购,谈判供应合约,确保以最佳的条件进行采购。安排公共事业、设备维护、电话与信息服务、除虫、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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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除及全部食品、饮料、营运物品、消耗品以及酒店适当作业所需其他服务与商品的采购,建立及维持景区正常经营操作需求之所有存货,根据结果选择供应商。
十、提供适当的销售与营销服务,包括的制定、年度及长期入园(景区)率、收入、顾客结构、销售条件及方法等目标的决定,并将景区的营销工作纳入受托方统一的营销渠道中,通过规模效应和集团化产品组合与分销途径为景区做好对外促销和营销宣传工作。
十一、决定信用,并对客户的信用做好、授予及操作工作。尽其所能收取各类到期应收款项,对逾期应收款要进行催收、查问,直至在需要或必须时,以景区的名义对其进行诉讼,诉讼费由甲方承担。
十二、为保持景区良好状况,进行需要之维修、保养。审查景区更新及改造的一切计划与规格,并就设施设备的更换等提供建议。
十三、建立并维持会计报表帐册以及其他景区有效率营运必要的资讯系统。 十四、负责经营所需的其它工作。
第六章 安全约定
第三十三条 甲方对景区资产安全和景区运行安全负责,受托方负责制定安全预案并建立预警机制。
第三十四条 甲方保证与项目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有关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的建造、安装、配备均符合相关规定。甲方在景区内相关项目的在建工程和尚未移交给受托方的经营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安全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五条 受托方应根据景区安全运行的需要,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协助甲方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和岗位安全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受托方应按标准督办员工做好日常保养与维护。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受托方要及时整治排除。受托方无法自行排除时,应及时通知甲方,由双方协商及时排除。如因受托方通知甲方后甲方不能尽快排除而发生的安全问题,受托方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受托方应向景区导入景区管理安全预案,并定期培训;严格按照景区瞬时最大容量规定接待游客,做好疏导和安全保障工作。
第三十 受托方应通过现代化企业管理,尽力协助甲方保证景区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员工职业安全、财务安全和固定资产、设施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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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不可抗力导致的安全损害,双方均不承担责任,但受托方作为营运负责人应尽到及时预警、救助责任。
第七章 费用的计算和支付
第四十条 受托方的费用为景区管理费(含委派管理人员薪酬及保险费用)。景区管理费分为“固定管理费”和“超额分成”。
一、收入定义
1、固定管理费(含委派管理人员薪酬及保险费用):每个经营年度为人民币XX万元(人民币XX元)。
2、超额分成:以第三条第二款约定的经营目标为基数,第二、第三年度凡受托方超额完成收入,计提超额收入的X%作为奖励佣金(营业收入的计算为剔除支付旅行社及导游返利和缴纳营业税金后的净营业收入),首年度的营收仅为目标任务,不作考核,亦不提取分成奖励。
二、支付方式说明 1、固定管理费
1.1在首年度协议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由甲方支付固定管理费的X%,即人民币X万元整(人民币X元);
1.2首年度的X月X日前支付固定管理费的X%,即人民币X万元整(人民币X元);
1.3第二、第三年度X月X日前支付固定管理费X%,即人民币X万元整(人民币X元);
1.4第二、第三年度受托方如未完成达标收入,则甲方按照(固定管理费 X X% X 实际达标收入完成率)核定实际剩余应支付年固定管理费,年度末一次性结算支付受托方。如次年度未完成当年管理目标的80%,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
2、超额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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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额分成费用在第二、第三个经营年度财务审计完毕后30日内,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景区按第四十条第一款第2项约定比例提成一次性计提并向受托方支付。
本条所述“年度”是指综合收入和管理费用等的计算时间段从协议签订并受托方派驻管理团队负责营运的一年内。年度财务审计应在上述约定的年度结束后30日内,由双方认可的注册会计师完成。
3、其他
受托方将根据景区发展战略和实际情况,充分整合自身资源,协助甲方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如完成相关招商引资工作,应收取中介佣金,具体金额单事单议,另立协议。
三、支付方式
甲方应按期支付费用。未按期支付费用,且迟延超过1个月,经受托方催告后仍不足额支付委托管理服务费的,受托方有权终止履行协议,并要求赔偿因此给受托方造成的损失。每次付款前,受托方需提供相应金额的正规。自受托方正式接管项目之前,因该项目产生的任何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与受托方无关。
第四十一条 受托方所委派管理人员的薪酬、“五险一金”等保险费用、福利待遇及工作所在地生活成本,由受托方确定标准,并由受托方从固定管理费中发放和支出,甲方不再承担。
第八章 会计、财务和税收
第四十二条 本协议所称的会计年度无论作何用途,均应与公历年起讫日期完全相同。
第四十三条 受托方要保持完整的会计帐簿和记录。这些帐簿和记录要与统一的会计制度一致。景区的帐簿和记录应按法定货币记录,外币收入要按汇率进行换算。
第四十四条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3 年内,景区经营资料可供受托方查阅,甲方应予以配合。但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 3 年内,这些账簿与记录可供受托方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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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审计、审查、摘抄或者复制,甲方必须予以配合。
第四十五条 景区会计及税收的处理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有关约定执行。
第九章 劳动人事管理
第四十六条 受托方应根据国家劳动法规及当地实际情况为景区公司制订劳动规章制度,根据景区及景区所在地的实际状况制定景区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方案、劳动用工计划、员工的工资和福利方案,与甲方商议后执行。
第四十七条 受托方派出管理人员享有参加受托方与景区经营相关的各类重大会议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重大项目投资决策会议、规划设计会议、季度质询会、年度工作会议。
第四十 受托方派驻景区工作的人员在其工作期内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商务用车、工作餐及工作制服等与工作相关事宜及费用,由甲方负责落实并承担费。
第四十九条 鉴于本项目的周期长、业务类别多,除按照项目工作进度计划逐步派出常驻管理人员外,还需要受托方有关方面的专家、专业技术人员不定期的现场工作支持。如因以上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受托方派出的短期专业技术支持及指导人员的食、宿、交通(飞机票)费用,由甲方负责实报实销。
第十章 服务商标的使用
第五十条 甲方与受托方一致同意在本协议期内景区的对外文件、宣传促销资料等出现“X合作”的字样及受托方服务商标。受托方承诺不要求甲方在固定资产、客用品等印上带有“X合作”的字样及受托方服务商标。
第五十一条 甲方与受托方一致同意,景区的CI设计制作应按照甲方要求并结合受托方的企业形象标准和CI管理手册进行,以此规范景区的形象组合,创建甲方景区服务形象,包括标识、版式等。
第十一章 保险
第五十二条 甲方同意在本协议期限内,与有声誉的保险公司就下列事项取得和维持足够的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它同类旅游景区就任何风险及灾祸惯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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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的扩大范围,进行投保,投保费用由甲方承担支付,进入营运成本。
一、因火灾、爆炸、闪电、雷电、风暴、雷雨、地震、水灾、水淹、冲击、、叛乱而对景区所属的建筑物、构筑物、有关设施、装设、设备等固定资产及其他物品所造成的损失或损毁;
二、公众责任保险,是对景区有关的消费者财物的损毁或损失及身体受损或死亡的风险作的投保;
三、员工责任保险,是对景区员工工作时受伤或死亡,或景区员工代执行与项目景区有关的工作或任务时受伤或死亡的投保;
四、车辆及相关设备的保险,是对本项目有关的车辆及相关设备损毁及第三者责任而投保;
五、对其他可能出现或将来在营运时根据惯例需投保的风险进行风险投保。 第五十三条 尽管有本条款(第4条)的规定,受托方根据本条款执行义务时,对由于未有投保或投保额不足而引致的任何及一切(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构筑物、有关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以及景区范围内山林、河流、地质岩层等非景区资产)因未投保的责任、损失、索偿或损毁,不承担相应责任;若甲方未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进行投保的,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景区公司承担。
第十二章 影响协议执行的因素
第五十四条 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是指在协议有效期内,发生超出双方控制能力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社会客观事件或情况,本协议约定,以下客观情况视为“不可抗力”:(1)地震、台风、飓风、水灾、火灾、旱灾、虫害等自然灾害;(2)行政禁令等或立法行为(包括非违法经营状态下重要执照或许可证被撤消);(3)战争、、罢工、等社会突发事件;(4)其他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受影响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说明事件的原因、开始时间、预计持续时间以及对协议履行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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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阶段中,各方要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对方不能履行应有职责的情况予以谅解。
第十三章 终止
第五十五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出现法律规定或约定的终止情形的,本协议终止。甲方无正当理由拖欠受托方应付费用超过30天的,本协议终止。 第五十六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发生一个或几个下列事件或出现违约情况,非违约一方(或无责任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本协议在非违约一方(或无责任一方)向违约方(或有责任方)发出解除协议通知之日起的第30天立即终止。
一、 受托方或甲方暂停或终止其业务;
二、 受托方或甲方实施自动破产、无力偿付债务而重组;同意非自愿破产或重组;为它或它的一大部分资产,向有关部门申请破产;
三、 景区由于甲方的原因而无力支付应付的经营成本和经营费用及应由甲方支付的与经营相关的费用;
四、 由于受托方或甲方的过失造成景区的营业执照或其他重要证照被吊销,导致景区无法正常经营的。
五、 甲方拖欠受托方应付费用超过30天的。
六、 由于甲方干涉造成受托方无法行使全权委托经营管理职权的。 第五十七条 本协议不论何种原因终止后,受托方应于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五日内无条件将经营管理权交还甲方,将经营管理中控制的景区证照、资产等交接给甲方,将经营管理形成的文件资料等交接给甲方,并将经营管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且不得以双方未结算或有其他争议为由拒不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四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 凡因本协议及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同意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届时有效仲裁规则仲裁解决。
第五十九条 在仲裁期间,除有争议的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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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违约责任
第六十条 任何一方违约,均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具体为违约方向守约方每日支付固定管理费的万分之五,同时,违约方需对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本协议终止后,受托方若未在规定期限内按协议约定将经营管理权交还甲方的,则逾期一日受托方应按上年度日固定管理费用的X%支付甲方违约金,因此造成甲方有其他损失的,受托方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章 其它约定
第六十二条 受托方经营管理业绩对甲方要实行日通报、周报告、月汇报、季分析、年总结制度。
第六十三条 双方的工作沟通及需协调解决的问题主要采取会议研究、现场办公、书面文件以及电话、传真、电报、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第十七章 保密条款
第六十四条 双方同意对所有因履行本协议而了解到或接触到的对方机密资料和信息,包括书面或口头信息、其他方的业务资料、客户信息等均作保密性质处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给予或转让该信息。 第六十五条 本协议的各项保密条款将在本协议期满或提前终止后仍然持续有效。
第十八章 协议的生效
第六十六条 本协议用中文书写,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本协议正本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第六十七条 本协议的附件都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补充或者修正,须以书面形式进行。补充协议或者修正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协议。
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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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代表: 盖章: 乙方:
授权代表: 盖章:
日期: 18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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