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
应 急 预 案
(修订意见稿)
xx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供水突发事件的分类
1.6供水突发事件的分级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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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现场指挥部
2.4 专家组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监测系统
3.2 日常监管
3.3 预防预警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4.2 应急响应行动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4.4 指挥协调
4.5 应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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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信息发布
4.7 应急结束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总结分析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6.2 医疗卫生保障
6.3 队伍保障
6.4 技术保障
6.5 物资保障
7.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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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宣传与培训
7.2 预案演练
7.3 奖励与责任
7.4 监督检查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解释部门
8.3 预案实施时间
XXf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运行机制,提高应对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城市供水重大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城XX市供水安全和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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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城市供水应急预案编制导则(SL459-2009)》、《湖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湖南省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XX市应急工作管理办法》、《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XX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XX市突发事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辖区内严重影响城市供水的突发事件。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人为本
对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作出快速反应,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城市供水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市应急办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各级相关部门、供水单位职责,依法确定应急工作程序,更有效地处置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
1.4.3 统筹安排,协调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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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供水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市水务局为牵头单位,各部门在明确职责的基础上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形成合力。
1.4.4 分级管理
根据突发事件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进行分级,确定级别后,按照分级启动的原则启动相应预警和应急响应,落实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责任机制。
1.5供水突发事件的分类
1.5.1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按其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可划分为自然灾害、工程事件和公共卫生事件三类。
1.5.2自然灾害包括以下情况:
(1)连续出现干旱年,地表水源水位持续下降,取水设施无法正常取水,导致城市供水设施不能满足城市正常供水需求等。
(2)地震、台风、洪灾、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导致城市供水水源破坏,输配水管网破裂,输配电、净水工程和机电设备损毁等。
1.5.3工程事件包括以下情况:
(1)战争、恐怖活动等导致城市供水水源破坏、取水受阻、泵房(站)淹没,机电设备毁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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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取水水库大坝、拦河堤坝、取水管涵等发生垮塌、断裂致使城市水源枯竭,或因出现危险情况需要紧急停用维修、或停止取水。
(3)城市主要输供水干管和配水管网发生爆管,造成大范围供水压力降低、水量不足甚至停水,或其他工程事件导致供水中断。
(4)城市供水消毒、输配电、净水构建物等发生火灾、爆炸、倒塌、液氯严重泄露等。
(5)城市供水调度、自动控制、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或损坏。
1.5.4公共卫生事件包括以下情况:
(1)城市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有毒有机物、重金属、有毒化工产品或致病原微生物污染、或藻类大规模繁殖、咸潮入侵等影响城市正常供水。
(2)城市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毒剂、病毒、油污或放射性物质等污染,影响城市正常供水。
1.6供水突发事件的分级
按供水重大事件可控性、影响城市供水居民人口数量和供水范围的严重程度可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1)特别严重供水突发事件(Ⅰ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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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5万户以上城市居民以上连续停止供水24小时以上。
(2)严重供水突发事件(Ⅱ级)
造成3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城市居民连续停止供水24小时以上。
(3)较重供水突发事件(Ⅲ级)
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城市居民连续停止供水24小时以上。
(4)一般供水突发事件(Ⅳ级)
造成1万户以下城市居民连续停止供水24小时以上。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设立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供水应急指挥部),负责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2.1.1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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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水务局局长。
成员:市水务局、市应急办、市政府新闻办、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无线电管理局、国网XX供电公司、市水业集团等部门(单位)负责人。
2.1.2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简称市供水应急办)设在市水务局,市水务局分管副局长任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
(1)领导和协调全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2)贯彻市供水应急管理工作方针,拟定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组织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技术研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等工作;
(4)建立健全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组;
(5)协调全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行动;
(6)做好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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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办
(1)承担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2)收集、综合供水突发事件信息,并及时向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办汇报,及时传达和执行市应急委的各项决策和指令;
(3)及时传达、落实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决策和指令;
(4)组织、领导、指挥事件发生地开展城市供水设施的应急、抢险、修复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5)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相关的通讯、交通、物质等保障;
(6)组织专家赴事件发生地指导当地的城市供水应急救援工作;
(7)协助做好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信息新闻发布工作。
2.2.3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市水务局 承担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起草、修改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监测、接收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报警、预警信息,做好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展动态后续报告;负责城市供水水源紧急调度工作;负责对进入城市供水系统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向社会发布供水水质公告;协助开展城市供水突发事件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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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办 指导、协调和督查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参与重大供水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 负责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相关宣传报道、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及时组织媒体开展解疑释惑、澄清事实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市公安局 负责控制供水突发事件现场及周围区域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参与城市突发供水事件伤员抢救和人员疏散工作;负责紧急状态下供水厂及供水设施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停水后的城市紧急供水工作;及时开通应急通道,确保快速通行。
市消防支队 负责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等事故现场;参与城市供水事故伤员抢救和人员疏散工作;负责对城市供水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停水后的城市紧急供水工作。
市安监局 组织调查供水过程中引发的较大及其以上生产安全事件,协调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市卫生局 负责医疗救援相关工作;负责城市供水水质监督工作。
市环保局 负责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中环境污染的监测工作并协助处置。
市财政局 负责保障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资金并监督使用。
市城管局 负责督促责任单位修复因供水抢修所造成破损的市政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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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 协调做好供水生产物资运输车辆的组织。
市地方海事局 湘江XX段枯水期严禁炸礁行为和危险化学品及对水源有污染的物品航运。
市无线电管理局 协调各通信运营商负责城市供水事故处置中的通信保障工作。
国网XX供电公司 负责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电力保障工作。
市水业集团 负责制定管辖范围内供水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并建立应急队伍和专家组;加强水质检查监测、定期上报和发布管辖范围内供水质量安全监测信息和供水安全综合信息;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加强水厂安全生产管理及供水管网的巡查,保证城市正常供水;做好供水突发事件接警工作,及时将灾害性质、程度、范围、处置等综合情况报市水务局、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及时处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
2.3 现场指挥部
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根据需要迅速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相关应急工作组。
事件处置组:由市水务局牵头组织,针对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害,划定危害区域,采取封闭、控制等保护措施,迅速消除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危害,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对救援、保障、支援队伍的工作进行协调。
现场保卫组:由市公安局负责组织,设置现场警戒,疏散人员,维护救援秩序,控制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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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
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局负责组织,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咨询评估组:由市水务局负责组织,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分析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原因及造成的危害;开展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现场综合分析,评估事件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参考。
信息综合组:由市水务局、市应急办交通和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分析城市供水突发事件进展情况;及时发布信息,受理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负责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管理和指导。
事件调查组:由市安监局负责组织,对城市供水突发事件进行调查,作出调查结论,评估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影响,提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防范意见。及时查办或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2.4专家组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下设专家组,作为指挥部的咨询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技术支持; 参与调查分析事件原因,对事件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专家组由城市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运营和水务、卫生、环保、高等院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3.预防预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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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监测系统
市水务局应建立健全监测机制,定期检测城市供水水质和发布城市供水质量安全检测信息、城市供水安全综合信息,保证监测质量。
对全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信息进行接收、监控、存储、常规分析处理、事件信息跟踪,并负责对发生在市外但对我市城市供水影响的事件的信息收集与传报。
3.2 日常监管
市水务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工程、重点环节、重要部位和江河、水库水环境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城市供水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专家进行会商和评估,对可能发生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和事态扩大,并向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报告。
3.3 预防预警行动
市水务局对有关可能导致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信息,应密切关注,及时进行分析,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及时通报市有关部门(单位),必要时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研究防控措施。事态严重时及时报告市政府,并向市有关部门(单位)、应急救援机构和专家通报情况,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4. 应急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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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分级,应急响应级别相应地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
4.2 应急响应行动
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由市供水应急指挥部直接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市供水应急办启动。原则上,应急响应逐级启动,特殊情况时可越级启动。
4.2.1 Ⅳ级响应
(1)市供水应急办主任主持会商。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2)加强监测预报及供水统一管理和调度。
(3)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尽快恢复正常供水。
(4)供水企业在保证安全前提下尽可能在全市范围内进行联合调度,降低影响,满足市民用水需求。
4.2.2 Ⅲ级响应
(1)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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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强监测和趋势分析,加强供水统一管理和调度。
(3)调派专业抢险队伍赶赴事件发生地进行紧急救援,组织现场警戒、工程抢险。
(4)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检查指导工作,根据现场情况制定救援具体实施方案。
(5)制定停水区域应急送水方案,组织开展应急送水工作。
(6)根据城市水源、输配水管网布局及连通情况,实施多水源联合应急调度,合理调配管网供水量及供水范围,采取分时段分片供水。
4.2.3 Ⅱ级响应
(1)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宣布启动,全面部署应急救援工作。同时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向省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2)密切监测情况,分析研判形势。
(3)市政府发布紧急通知,派出工作组深入一线督查指导救灾工作。
(4)统一管理和调度城市供水,调整城市供水优先次序:首先满足居民生活、医院、学校、机关、食品加工、宾馆和餐饮用水;其次是金融、服务用水;再次是重点工业用水。
(5)组织消防、园林、各区政府、街道等力量对严重缺水地区开展应急送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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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限制城市建筑、洗车、绿化、娱乐、洗浴等高耗水企业及服务业用水,控制工业用水。
(7)对损毁的供水设施、供水管网及供水系统进行紧急抢修,启动城市备用水源、临时供水设施和备用系统,实施应急供水。
(8)应急指挥部紧急调拨救灾物资,对当地的桶装水、矿泉水、和纯净水进行统一调配,按需发放给居民饮用。
4.2.4 Ⅰ级响应
(1)市长宣布启动,全面部署应急救援工作。同时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向省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2)密切监测情况,分析研判形势,组织国内外专家力量,研讨有效解决方案。
(3)市政府紧急召开应急救援专题会议,发出紧急通知全面部署救灾工作。派出工作组、督察组等深入一线督查指导,慰问灾区群众。
(4)重点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协调驻湘部队、武警等对严重缺水地区开展人工应急送水。
(5)动员全市力量全力以赴开展救援工作。
(6)暂停城市建筑、洗车、绿化、娱乐、洗浴等高耗水企业及服务业用水,控制工业用水直至停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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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启动城市备用水源、临时供水设施和备用系统,实施应急供水,启用封存的自备水源井,或新凿水井,并对水质进行检测,确保达到相应供水水质标准。
(8)应急指挥部加紧调拨救灾物资,紧急从周边区域调运桶装水、矿泉水和纯净水等,及时发放给居民饮用。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4.3.1信息报告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利和责任立即向市供水应急办、市应急办、市12345信息平台等部门报告。
4.3.2 报告内容
初次报告:应尽可能报告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件的简要经过、原因初步判断、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控制情况等。
阶段报告:既要报告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的新情况,又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发生原因等情况。
总结报告:包括城市供水突发事件鉴定结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总结、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分析、今后对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3.3 报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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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供水应急办接到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指令相关部门派员前往现场初步确认是否属于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一经确认,应立即向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报告。有蔓延趋势的,还应通报有关部门(单位),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4.3.4 责任报告单位
XX水业集团;城市水源水、自来水等水质检测机构;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发现)单位;城市自来水、水源水水质监管部门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3.6 报告时限要求
责任报告单位应在知悉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处置进程或上级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5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4.3.7 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单位)举报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城市供水安全事件监管职责的行为。有关部门(单位)接到举报后,及时组织或通报有关部门(单位),并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4.4 指挥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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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 市供水应急办获悉并确认发生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后,应立即报告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办,并根据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启动Ⅳ级响应,或提出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
市供水应急办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向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及时向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4.4.2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决定启动Ⅳ级以上应急响应;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指挥、协调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派出应急专家组赶赴现场;调派应急救援队伍前往支援;协调相关职能部门。
4.5 应急处置
4.5.1 重大事件发生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接报后必须做到: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件扩大。
(2)严格保护事件现场。因抢救人员、防止事件扩大、恢复生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件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3)迅速派人赶赴事件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证据收集工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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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服从地方政府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掌握事件情况,协调组织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5)发生重大事件的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应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就事件情况进行电话报告,2小时内写出文字快报,报送市供水应急办。
若系水源、水质、传染性疾病的突发事件,还应报水务、环保、卫生等部门。
4.5.2重大事件快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件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2)发生事件的时间、地点和事件类别;
(3)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件的简要经过;
(5)事件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6)事件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
(7)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8)事件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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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 当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市供水应急指挥部调用有关单位力量组织实施支援。
4.6 信息发布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由市应急办会同市供水应急办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7 应急结束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隐患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市供水应急办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估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发布应急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宣布终止应急响应,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工程恢复重建等事项。尽快消除事件影响,妥善安置受害人员,尽快恢复城市正常供水,确保社会稳定。
5.2 社会救助
造成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员给予赔偿。保险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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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应及时开展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 总结分析
市供水应急办组织专家组负责对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调查工作,并写出事件调查报告。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应将已发生事件的调查报告报送市应急委,并适时予以通报。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查明的事实;
事件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得出事件结论;
提供各种必要的附件;
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经验教训和安全建议。
城市供水重大、特别重大事件的调查应严格遵守国务院《特别重大事件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各项规定。
6.应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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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通信保障
市无线电管理局协调各通信运营商保障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通信畅通。
6.2 医疗卫生保障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害的,市卫生局应组织医疗卫生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6.3 队伍保障
各供水单位及协作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抢修工机具。市水务管理局负责监督落实。
6.4 技术保障
成立XX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家组,并与相关科研机构联系,建立相应的技术信息系统。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城市供水突发事件预警、预测、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加强技术储备。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技术鉴定工作应由有资质的安监检测机构承担。
6.5 物资保障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保障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药品、医疗器械等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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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监督管理
7.1 宣传与培训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应加强对城市供水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7.2 预案演练
市供水应急指挥部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指导开展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处置能力,并对演练效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有关企事业单位根据自身特点,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本单位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7.3 奖励与责任
对在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法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 监督检查
市应急办和市供水应急办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措施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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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水务局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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