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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假释的程序是怎样的?有什么条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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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假释的概念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经过一定期限的服刑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释放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制度。

(二)假释的对象假释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但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除外。

(三)假释的条件假释的条件有二:一是已实际执行一定的刑期,即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二是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释放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以上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但根据刑法第81条的规定,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所谓特殊情况,是指涉及政治性、外交性的情况等。最高人民于2005年12月12日通过了《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自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其第1规定,对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即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其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的时间可以相应缩短。符合刑法第81条第1款规定的,可以假释。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间已经成年的,对其减刑、假释可以适用上述规定。

(四)假释的程序根据刑法第82条的规定,假释依照减刑程序进行。此外,根据刑法第81条第1款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核准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的假释案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中级人民依法作出假释裁定后,应即报请高级人民复核。高级人民同意假释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高级人民不同意假释的,应当裁定撤销中级人民的假释裁定。

(2)高级人民依法作出假释裁定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报请最高人民核准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的假释案件,应当报送报请核准假释案件的报告、罪犯具有特殊情况的报告、假释裁定各15份以及全案卷宗。最高人民核准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的假释案件,予以核准的,作出核准裁定书;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撤销原裁定、不准假释的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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