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立案需要有初步证据。
若是机关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没有犯罪事实、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控告人若是不服对不予立案的决定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申请复议,申请对象是作出决定的机关。
机关要在收到复议申请后的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
二、民事案件立案不需要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
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复议;
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
上一级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机关应当执行。
案情重大、复杂的,机关可以延长复议、复核时限,但是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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