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申报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A4规格,窗口领取);
2、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A4规格,窗口领取);
3、属于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提供村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属于经营性建设的,提供乡(镇)企业的营业执照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5、村民代表大会意见、村两委大会意见;
6、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7、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
8、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9、勘测定位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或者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stra.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1号-4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