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劳动监察大队是隶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事业单位,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权委托的指导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行政职能和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经办工作。其职责包括劳动监察,劳动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即使没有签订合同,双方劳动关系成立,劳动监察大队也依然可以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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