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因此老人儿子去世后,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应当赡养老人。
有负担能力,是指以自己的劳动收入和其他收入满足自己和第一顺序扶养权人(配偶、子女和父母)的合理生活、教育、医疗等需求后仍有剩余。
如果孙子女中数人均有负担能力,应根据他们的经济情况共同负担。
一、孙女是否有赡养爷爷奶奶的法律义务
孙女是否有赡养爷爷奶奶的法律义务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定。正常情况下孙女是没有赡养爷爷奶奶的法律义务的,但是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有赡养能力的子女不能免除赡养义务的情形如下:
1、已婚的成年子女本人没有经济收入,但配偶的收入足以维持生活的,也应当承担赡养义务;
2、不能以父母不抚养自己而推脱赡养责任父母因为生活困难、犯罪或其他客观条件确实不能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在该子女成年独立后,如父母符合被赡养的要件的,子女仍应当尽赡养扶助义务;
3、父母取消子女对财产的继承权的,子女仍有赡养义务;
4、子女不能通过声明放弃财产继承而不承担赡养义务,子女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有效,但是不承担赡养义务的行为无效;
5、父母再婚的,子女不能拒绝赡养老人。
二、父母双亡孩子抚养顺序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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