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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资质和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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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资质和生产许可证的办理方法如下:
1、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必须填写统一格式的《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报质量技术监督局业务科;
2、提供相应的材料,业务科将所有资料初审合格后,将申请资料报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科,由市局统一安排初审和检查;
3、市局初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4、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行政许可证件一般包含的种类如下:
1、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证书;
2、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3、行政机关批准或者证明文件;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厅,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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