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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

来源:星星旅游

一、合同的主体不同

承揽合同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承揽人即可以是具有相应的资质的法人,也可以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定作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主体资格均有要求。发包人一般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承包人为具有从事勘察、设计、施工业务资格的法人,而且要具有相应的资质。自然人即不能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也不能成为承包人。这是两类合同最为显著的区别。

二、合同标的物不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的物是不动产。而承揽合同完成的工作标的物一般是指动产,比如原材料的加工承揽。

一、起诉违约的建筑施工合同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据

1、证明当事人(原、被告及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建设工程法律关系成立后有变更的,应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2、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建设工程招标合同、建设工程投标合同、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具有相关资质证据,比如相关建筑施工资质、劳务资质情况;

(4)增减工程量的补充合同或备忘录、现场工程签证单等;

(5)挂靠和被挂靠之间的内部合同;

(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分包、转包合同。

3、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工程预、决算报告;

(2)支付工程款的付(收)款凭证;

(3)当事人对工程量、工程质量共同确认的证据,如工程签证、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结算凭证、质检报告等。

(4)承包人超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资质范围登记的证据;

(5)建设工程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证据;

(6)因工程质量问题,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的证据;

(7)因为发包人原因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证据情况,包括但是不限于:发包人提供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证据、发包人提供的设计缺陷证据、发包人指定分包人的相关证据;

(8)合同当事人之间关于质保金约定情况证据、履行情况的证据;

(9)工程造价鉴定报告、工程造价结算协议、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以及合同当事人之间关于计价基础计价标准的适用证据;

(1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之间关于垫资以及垫资约定情况的证据;

(11)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证据;

(1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证据。

4、提交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

(1)支持诉讼请求的计算方法及计算清单,如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的计算清单;

(2)当事人认为应当向法庭提交的其他证据。

二、发现建筑工程被擅自分包后,能解除合同吗

工程被违法分包可要求解除建筑工程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由此可见,承包人擅自将建筑工程违法分包出去的,发包人可以要求解除建筑工程合同,并要其赔偿相应的损失。

这也就意味着,承包人是合法分包的,发包人不能要求解除合同,按可以要求承包人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但建筑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的除外。

在实际中,通常情况下,常见的违法分包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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