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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拿走公司货款属于劳动争议吗

来源:星星旅游

员工拿走了公司货款,不属于劳动争议,而是属于职务侵占的行为,金额较小公司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要求员工返还;如果货款数额达到犯罪标准,构成刑事犯罪的。公司可以向机关申请立案侦查,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提起公诉,追究涉案员工的刑事责任。以下为劳动争议的范围:(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八)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而发生的纠纷;(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风险提示:员工拿走货款,公司还应当审查该员工是否有职权代表公司收取货款,如果员工的职责不包括收取货款而公司也没有出具委托书,支付货款的公司在对方没有代理权限的情况下将货款给该员工就存在过错,公司可以向对方主张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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