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土地入股合作社由专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折价,以评估所得的价格为入股价格。农民土地入股有利于农村发展现代高效农业的土地流转,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将社员交社统一经营的土地评定为若干股,土地权利人每年依照入股合同按股份分红,按社员人社的土地股数从每年的收入中付给社员适当的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
第三百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stra.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1号-4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