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书怎么办:
(一)向上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当事人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3日内,可以向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结束后,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果。机关督察部门可以依法对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现场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纪问题。上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各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成立由具有交通事故处理高级资格的交通组成的专家小组,负责交通事故认定的审核、复核工作。上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承办单位的交通事故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或者接群众投诉经审查发现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的,应当作出撤销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决定,由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另行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承办单位拒不执行上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的,按照《机关内部执法监督规定》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同时按照《机关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进行错案追究。
(二)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异议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并阐明理由,人民有权决定是否采纳。因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在人民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要对其进行当庭质证,对其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法庭说明自己的理由,人民有权决定是否采纳,并有权决定事故的赔偿责任比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提起诉讼并经受理的;(二)人民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提起诉讼并经受理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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