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对醉酒司机进行酒精检测,公安机关会立案侦查,并对司机做出处罚。公安机关依法将案件送到人民检察院进行处理,交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向法院起诉。不起诉的,犯罪人将由法院判处相应的行政处罚;若是起诉,法院将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判处相应的行政处罚;判处结束后,将立即对犯罪人执行刑罚。
一、非法拘禁当事人谅解可判多长时间
被害人谅解的仍要依法判刑
按照法律规定,非法拘禁罪是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并不会影响人民检察院依法到法院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
说白了,当事人之间谅解归谅解,检察院该起诉的还是会起诉。
那是不是被害人谅解了,人民检察院就一定会起诉呢?
也不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认为是犯罪,或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此时检察院不起诉,需有被害人的谅解因素的影响,但主要是非法拘禁的实际案情符合法律规定不起诉的情形。
被害人谅解的法院可酌情轻判。
尽管被害人谅解,不能影响检察院是否做出起诉的决定,但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获得轻判。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谅解的:
1、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2、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3、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由此可见,在非法拘禁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要是能够获得被害人谅解的,是可以获得轻判的,甚至不被检察院起诉的。至于具体如何判刑量刑,就需要看实际的案件情况了。
二、诬告陷害是自诉案件吗
诬告陷害罪不属于自诉案件,属于刑事公诉案件,由检察院提起公诉。
自诉案件范围有以下几类: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所谓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占案。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
1、轻伤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
8、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以上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而侦查机关不予追究的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依据有关司法解释,所谓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等书面决定。
三、检察院绝对不起诉的情形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如果行为人的实施的犯罪虽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能认为是犯罪。既然不是犯罪,而是一般违法行为,人民检察院当然不能提起诉讼,作出起诉决定。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任何犯罪所产生的社会危害都会经不住时间的考验,刑法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诉,没有必要再对他追究刑事责任。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特赦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共中央或国务院的建议,经过审议决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在中国,凡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特定犯罪人免除刑罚的,公安机关不得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也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中国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四种,侮辱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和侵占。这些案件涉及的主要是公民个人的权益,如婚姻、名誉等,实质上是公民个人的私权,是否追究加害者的刑事责任由公民个人自行决定。对于这些案件,如果被害人及其他有告诉权的人不提出告诉,或者提出告诉后又撤回告诉的,人民检察院依法作不起诉处理。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意味着失去了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追究其刑事责任已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故刑事诉讼活动没必要继续进行下去,因此,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就此终止刑事诉讼。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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