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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与精神分裂患者离婚?

来源:星星旅游

婚姻无效是指缺乏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精神分裂症患者在病情稳定、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其婚姻不可因此宣告无效。根据《民法典》,夫妻一方要求离婚时,应进行调解,若感情确已破裂,可准予离婚。精神分裂症本身不构成离婚的理由。精神分裂症是一种病因未明的精神疾病,患者病程迁延,但部分患者可通过治疗达到痊愈或基本痊愈状态。

法律分析

婚姻无效是指当事人双方不具法定结婚条件或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

婚姻无效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专门用来解决违法结婚问题的。

如果婚前女方患有精神分裂症,但在登记结婚期间,如果女方的病情稳定,处于精神分裂症缓解期,能良好地辨认婚姻有关事务的权利和义务,能完整、正确地作出意思表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作出对缔结婚姻的真实表示。此时一方以妻子患有精神分裂症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依据不足。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什么是精神分裂症

精神分裂症是一组病因未明的重性精神病,多在青壮年缓慢或亚急性起病,临床上往往表现为症状各异的综合征,涉及感知觉、思维、情感和行为等多方面的障碍以及精神活动的不协调。患者一般意识清楚,智能基本正常,但部分患者在疾病过程中会出现认知功能的损害。病程一般迁延,呈反复发作、加重或恶化,部分患者最终出现衰退和精神残疾,但有的患者经过治疗后可保持痊愈或基本痊愈状态。

结语

婚姻无效是指当事人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或未履行法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缺乏法律效力。婚姻无效制度旨在解决违法结婚问题。在精神分裂症情况下,如果女方在登记结婚期间精神状况稳定,能够正常辨认婚姻事务并作出真实表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以此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依据不足。根据《民法典》,夫妻一方要求离婚时,应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则应准予离婚。精神分裂症是一种病因未明的重性精神病,患者表现为感知觉、思维、情感和行为等多方面的障碍。病程迁延,但部分患者可通过治疗达到痊愈或基本痊愈状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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