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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鉴定的申请材料清单

来源:星星旅游

工程造价鉴定中鉴定机构需要的资料包括诉讼案件材料、工程设计图纸、合同文件、财务资料等。最高规定了司法鉴定范围,对固定价结算和部分争议事实的鉴定提出了。

法律分析

1、工程造价鉴定中鉴定机构可能需要的资料一般包括:

(1)诉讼案件当事人的起诉状、答辩状、庭审笔录或仲裁案件申请人、被申请人的申请书、答辩状;

(2)当事人共同认定的相关专业工程设计图纸、设计修改、变更通知单、现场签证单、技术核定单、图纸会审记录;

(3)当事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协议、补充协议;

(4)开工报告、竣工工程验收证明或其它能够证明实际开工、竣工时间的资料;

(5)当事人共同认定的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加工订货合同以及建设单位供应的建筑材料、设备清单;

(6)工程预算书、工程结算书、财务资料;

(7)招投项目中的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8)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记录;

(9)经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年度形象进度记录;

(10)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其它涉及该工程造价鉴定的照片、录音、录像等相关证据材料。

2、如何确定司法鉴定范围?

最高人民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确立了严格适用鉴定的规则。

《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遵循合同双方意思自治原则,一些合同中约定采用固定合同总价结算,不予调整,但在产生争议后,一方当事人为了减轻自己的付款义务、规避己方责任,或为了索取更多的价款,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恶意利用鉴定获取利益。此种情形,裁判机构应严格审查。

《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一般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约定固定合同总价,但在施工过程中,工程量发生增减、设计变更或索赔等变化,对该部分无法达成一致;二是合同约定固定单价,结算发生争议,此时,单价虽是固定的,但工程量却不确定,协商不成,需对工程量进行鉴定。

结语

在工程造价鉴定中,鉴定机构需要收集的资料包括起诉状、合同、设计图纸等多个方面的文件。司法鉴定范围的确定应遵循最高人民的相关规定,严格适用鉴定的原则。当事人约定按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时,一方请求鉴定的不予支持。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情况下,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除非争议事实范围无法确定或双方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在工程造价鉴定中,应严格审查恶意利用鉴定获取利益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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