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董事长的权利有:
1、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2、召开和主持公司管理委员会会议,组织讨论和决定公司发展规划、经营、年度计划和日常经营中的重大事项;
3、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4、提名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聘用,决定报酬、待遇和解聘,并报董事会批准备案;
5、审查总经理提出的发展计划和实施结果;
6、定期审核公司财务报表等重要报表,全面控制公司系统财务状况;
7、签署并批准公司招聘的各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8、签订对外重要经济合同,上报印发的各类重要报表、文件、资料;
9、处理董事会授权的其他重大事项。
10、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11、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
12、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幕期间行使部分职权;
13、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14、除章程规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定的事项外,董事长有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业务和行政事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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