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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开庭辩护基本程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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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询问核定身份:姓名、住址、拘留时间、逮捕时间、起诉书收到时间、是否要求回避

(二)、法庭调查

1、宣读起诉书,询问被告人是否认可

2、公诉人询问被告人:认罪否;犯罪时间、地点、次数是否与起诉书一致;逐项与起诉书核实

(三)、举证质证

1、公诉人将犯罪证据一一举证、展示,被告人及律师逐一确认

2、被告人及律师是否有证据出示

(四)、法庭辩论

1、发表公诉意见,指出犯罪事实应当承担刑事处罚;说明被告人主客观都有犯罪事实,构成犯罪要件,罪名成立

2、被告人及律师发表辩论意见,开脱罪责,力争无罪或降低惩罚

(五)、被告人最后陈述

(六)、休庭,法官与人民陪审员合议量刑

(七)、宣判

(八)、释法、法庭教育:解释判决结果,使被告人认罪,达到教育罪犯、节约行政成本(不上诉)

一、辩护权有哪些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最基础、最核心的诉讼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一般包含:

(1)陈述权。当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时,给予其陈述和辩解的机会。

(2)诘问权。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在庭审时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的权利。

(3)调查证据申请权。刑事被告人可以申请调取证据并申请传唤证人、鉴定人还有权请求与其他被告对质。

(4)辩论权。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就事实和法律进行辩论,就证据的证明力和程序问题进行辩论的权利。

(5)选任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选任辩护人为自己提供法律帮助,进行辩护。

(6)救济权。刑事被告人不服的判决或裁定,有权获得救济。

(7)回避申请权。为了避免有回避原因的司法人员不回避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而赋予被告人回避申请权,以资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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