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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谁召开

来源:星星旅游

法律分析: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由会议主席召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六十二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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