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正常活动;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
(3)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
(4)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伺私舞弊行为是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明知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而对这种后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条,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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